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
《关于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宿州市司法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6-02-10 09:0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宿财教〔2025135

 

各县区财政局、教体(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关于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51230   

 

  

 

 

关于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市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同时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

2.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具体标准由所在县(区)教育、财政部门核定。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各县(区)要密切关注本地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等情况,科学统计本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考各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及中央核定的我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市县核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四)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我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其中:四个县(即比照西部政策县)中央分担比例为80%;市直和埇桥区中央分担比例为60%。民办幼儿园和县级财政供给的公办幼儿园,省级财政根据中央核定的我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的70%分担。我市应承担的部分(即免收的保育教育费金额与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差额),市级财政供给的幼儿园由市级财政兜底承担;市级财政对县(区)级财政供给的幼儿园按照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30%分担,剩余部分县(区)级财政据实兜底承担。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实施方案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五)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我省核定的分市县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和在园儿童人数等因素分配。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核定的分市县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分配,其中:四县中央分担比例为80%;市直和埇桥区中央分担比例为60%

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核定的分市县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省级财政共担资金的在园儿童人数,按规定的省级分担比例分配,其中:四县省级分担比例为14%;埇桥区省级分担比例为28%

3.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核定的分县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市级财政共担资金的在园儿童人数,按照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30%分担。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切实履行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确保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60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年的保障政策。不得以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为由,降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者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三)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区)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要细化免保育教育费工作落实举措,分类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地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避免简单一刀切。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和县(区)资金,明确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落实本地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各县(区)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 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各县(区)加强对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办园行为。要多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惠民举措平稳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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