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市监办发〔2020〕4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园区分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检验室统一、规范、有序运行,市局制定了《食品安全检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0年4月24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食品安全检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检验室统一、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设方案》、《安徽省食品安全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检验室是指2016至2018年,在全市94个乡镇市场监管所建设的食品安全民生工程检验室、10个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快速检测室。
第三条 食品安全检验室基本要求
1.检验室应至少包括样品存放区、样品前期处理区、样品检验区、试剂耗材存放区、清洗区、废物污物存放区等,并有显著标识。
2.检验室应配备样品柜、器皿柜和试剂柜以及保存检品的冰箱或冰柜等实验用基本设备。
3.检验室应安排2名专(兼)职的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固定。检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在接受上岗培训后,能熟练使用检验仪器设备,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4.检测人员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检测人员应在检验室明显处公示。
第四条 检验室的职责
1.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检验室每个工作日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少于10个批次。每个工作日猪肉至少检测1个批次。每周水产品、牛肉、羊肉、畜禽产品至少各检测2个批次。
2.农贸市场快检室每天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少于15个批次。每天猪肉至少检测2个批次、每周水产品、牛肉、羊肉、畜禽产品至少各检测2个批次。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室每天检测不少于30个批次。每天猪肉至少检测5个批次,水产品、牛肉、羊肉、畜禽产品至少各检测1个批次。
4.根据食用农产品高风险项目清单和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应加大检验品种比例。
5.检验室要积极提供便民服务,其工作量可计入当天检测任务量。并将检测数据及时上传安徽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共享平台。
6.食用农产品应在每天上午9:30前完成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第五条 检验室快速检测操作规范
1.快速检测程序:样品采集→样品登记→样品前处理→样品检测→结果上传→结果登记→结果送达→结果处理→结果公示→档案整理
2.样品采集:抽样应进行随机抽样,每个样品对应不同的采样袋,采样袋上对样品做好编号;列入省局高风险清单的样品应重点抽取。
3.样品登记:抽取样品的同时做好样品登记工作,样品登记的内容应包括经营者名称、样品名称、样品数量、进货数量、供货者名称,并要求被采样销售者签名确认。
4.样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 100-120g,留样时间 24 小时。
5.样品前处理:抽样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前处理,前处理应严格按照试剂说明书开展,注意避免交叉污染。
6.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严格按照试剂和检测仪器的说明开展;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应再进行 2 次复检,3 次检测结果中有2次为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7.结果上传:每日的检测数据应在每日检测结束后直接上传至省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共享平台。
8.结果登记:将检测结果登记到检测结果记录表单上,粘贴保存原始结果记录小票。
9.结果送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快检室对快检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在结果确认的第一时间填写结果记录单及《食用农产品快检不合格结果告知书》,并立即将《告知书》送达销售者。
10.结果处理:对快检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通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告。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由辖区市场监管所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市场监管所检验室对快检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按上述规定处理。
11.结果公示:市场监管所要在抽取样品所在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当日快速检测结果、市场开办者应每日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当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信息延至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束后公布),公布的内容需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等基本信息。公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12.档案整理:每日检测数据应按月整理归档,做好标识,便于复校核查。
第六条 检验室经费保障
1.检验室的运行维护经费,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446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设方案》及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宿州市食品安全民生工程管养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检验室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食品安全检验室开放运行、人员工资、试剂耗材购买、设备维护、采样费以及水电基本支出等后续管养,原则上按每个检验室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
3.检验室运行维护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1)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加大对快检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检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检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4.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检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七条 检验室运行的体制机制。
1.强化食品安全快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检测人员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保持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2.加大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快检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快检技术。
3.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要强化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该检测机构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4.加强检验室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食品快检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使用年限和检测效率。
5.检验室必须建立《检验室管理制度》、《检验室检测仪器操作规范》、《检测人员工作职责》、《食品检测流程》等工作制度规范并在检验室公示。
6.检验室应制定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具有与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装备、设施及消防设备。
第八条 组织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检验室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定期对检验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快速检测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测工作规范性、任务完成率、检测准确率、风险发生率、完成时效性等。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开展市级快检培训活动,组建快速检测专家库,有效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快速检工作规范化水平。
2.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快检工作负总责。通过行政处罚、信用管理、媒体和群众监督等手段,监督检验室规范运行,防止出现运行不正常或形同虚设等现象。负责对快检人员进行培训,受理快检复检申请,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查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督促将检测数据录入安徽省食品安全快检信息采集系统。采用行政执法与信用+承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检验室运行,对未按规定开展快检工作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市场开办方(管理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信用予以公示。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和入场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检验室,要明确专门负责快检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市场快检工作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市场开办方(管理方)要根据不同季节特点、交易情况及主要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检测计划,并按照规定开展快检采样、检测、记录、公示、后续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