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哪些部门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文章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1-06 15:41 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综合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综合科,咨询电话:0557-39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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