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对非在编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支教有何规定?

文章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11-04 16:39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4

办学地点在城镇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和城镇公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自主聘用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支教经历证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考虑其职业的特殊性,可采用到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或附设特教班的学校或随班就读学校开展讲座、示范课、公开课等方式,或为特殊教育对象送教上门方式替代支教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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