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埇桥区民政局】宿州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4-06-07 16:52 发文单位:埇桥区-政策文件

宿州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一、实施时间

2023年12月1日起(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业务范围

一方常住户口(户籍地)在宿州市的内地居民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工作,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后两项仅针对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事项)等业务。

三、办理地点

埇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408号南翔云集9栋三楼)。

四、受理条件

(一)结婚登记

1.婚姻登记双方一方为宿州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持本指南第五条规定的证件材料。

(二)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双方一方为宿州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持本指南第五条规定的证件材料。

五、证件材料要求

(一)结婚登记

1.宿州市户籍的一方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需出具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提供一审判决书的要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法院调解书、丧偶的相关材料。

2-1.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2-2.香港、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居民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3.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4.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

(二)离婚登记(申请)

1.内地居民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有效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3.提供双方的本人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合法、有效);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注: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自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放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自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办理流程及预约、咨询电话

为顺利完成涉外婚姻登记事项办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提前通过“皖事通”APP、电话预约(电话预约:0557-*******)等方式进行预约办理。

七、本办事指南未尽事项,按《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皖民办字〔2018〕14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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