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医疗救助待遇认定、转诊及异地就医结算规定的需求说明
发表时间:2026-01-21 10:21
发文单位:热线知识库-政策文件
一、医疗救助待遇认定
1、新增已参保医疗救助对象,从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当天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从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含倾斜救助)。(解释:“自2026年起,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主要因重大疾病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救助。”追溯救助可从身份认定当月的月底前起算,如从2026年11月5日认定了特殊身份,医疗救助从12月1日开始享受;追溯救助可追溯6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的费用。)
2、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从调出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含倾斜救助)。
3、住院治疗期间因困难身份变动导致医疗救助待遇发生变动的救助对象,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4、对于救助身份认定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情况。对这类人员由认定地市级医保部门发函给参保地市级医保部门,在参保地添加身份类别,调取单独算法,直接结算参保地的基本医保和大病倾斜,医疗救助部分,由参保人持医保结算但等材料回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
二、医疗救助转诊
1、医疗救助对象在统筹区医疗救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
2、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
3、直接在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不实行“一站式结算”;
4、直接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不实行“一站式结算”;
5、市域内转出机构为基层,允许享受医疗救助直接结算待遇,困难群众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后,有效期1年,转诊至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一站式”直接结算医疗救助;
6、在市域内门诊或住院进行肾透析治疗,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可直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及市域内转诊限制;
7、困难群众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后,转诊至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可“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由县级医院转诊至市级、省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及市级医院转诊至省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可“一站式”直接结算医疗救助;
8、对于省域内未经规范转诊的困难群众,不享受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待遇;
9、困难群众因急诊抢救就医,视同转诊,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一站式”直接结算医疗救助;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予以手工结报医疗救助费用;
10、困难群众门诊慢特病就医,无需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在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结算医疗救助;
11、省属医院或驻地方军队医院不受定点数量限制,纳入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三、医疗救助异地就医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外省内异地临时就医。
1、转诊到省内三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未转诊到省内三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不实行“一站式结算”,回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
2、转诊到省内三级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回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未转诊到省内三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不实行“一站式结算”,回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
3、转诊到省内二级及以下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不实行“一站式结算”,回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
4、未转诊到省内二级及以下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医疗救助不予报销。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外异地临时就医。
1、转诊的,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
2、未转诊的,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地,回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不予报销。
(三)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困难群众。
1、省内异地长期居住。
(1)在备案地及参保地医疗救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
(2)在备案地及参保地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
(3)直接在备案地及参保地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不实行“一站式”结算。
(4)直接在备案地及参保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不实行“一站式”结算。
(5)透析患者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进行透析治疗时,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及市域内转诊限制。
2、省外异地长期居住。
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