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人社局:细节知识点汇总
1. 其以前在六安参加社保,现在在砀山进行了新参保,是否可以把之前的参保信息,转移到砀山? 答:省内转移:先在转入地开具接收账户,在转出地办理转出打印参保凭证,然后带着参保凭证,身份证,(转入到户籍所在地需户口本,有接收单位需劳动合同)到转入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转入。
2. 个人灵活就业如何参保?
答:首次参保要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携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白底照片3张到户籍所在地参保,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100%、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
3. 其通过皖事通办理养老保险认证,系统一直显示不了,咨询什么情况?
答:因皖事通人脸识别系统升级维护暂时无法通过该渠道认证,如是宿州市企业退休职工,可在电子社保卡、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认证。
4. 失业金如何领取?
答:(一)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失业保险满 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条件的,可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线下办理。线上办理可通过皖事通APP、支付宝APP、微信APP、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申请。
5.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一)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社保卡如何申领?
答:线上申请:首次申领可通过支付宝APP、皖事通APP、安徽政务服务网申领,线上申请成功收到短信提示后可本人携带身份证件至所选取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领卡,7岁以下儿童可不上传照片,无身份证的儿童领取时和儿童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第一监护人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至所选取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领取社会保障卡。
线下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寸白底照片(7岁以下儿童可无)至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或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窗口办理。
7.社保卡是原来单位统一办理的,其中联系方式手机号码是错的,请问怎样变更?
答: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至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窗口或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修改,皖事通和12333热线也可修改基本信息。
8.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条件?
答: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网,输入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如查得到,就属于小微企业)。
9.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答: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正在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企业在职职工、扶贫政策覆盖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也可申请。
3.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10.证书遗失,如何补办?
答:1.专业技术类证书补办 需本人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
2.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丢失,如果是保留在目录内的职业工种(仅有焊工)证可以补办,其他职业工种的证书一律不予补办,只开具持证证明。
工资科--知识问答
一、一次性工作奖励
关于事业单位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目前国家和我省均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政策,由各地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关规定予以制定,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二、工龄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04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除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外,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监察支队-知识问答
一、受理范围
答:市直劳动部门对公司方面一般负责国企员工相关的劳动诉求,各县区园区负责私企、个体工商户员工诉求。市直负责高等学校范围,其他学校由各县区园区负责。各县区园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地以及公共基础建设民工的诉求,政府安置房的项目一般都由房产管理中心来负责,市政工程由业主单位来负责处理拖欠工资事项,如业主单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到违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况下,出具相关调查属实的文书,建议由劳动监察支队来进行办理或者让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不明白工地或者公司所在地归属的问题,可以让当事人直接拨打市劳动监察支队,电话0557-3042403咨询。
注:市直电话为各单位项目工程负责科室电话,县区园区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电话。
宿州市直 | 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 0557-3042403 |
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0557-3048494 | |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0557-3056011 | |
宿州市水利局 | 0557-3024759 | |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 0557-3900750 | |
宿州市重点工程局 | 0557-3969029 | |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 0557-3920105 |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 0557-3936092 | |
宿州市城投集团 | 0557-3048260 | |
县区园区 | 宿马园区 | 0557-2666215 |
经济开发区 | 0557-3930010 | |
高新区 | 0557-3330899 | |
萧县 | 0557-6080223 | |
埇桥区 | 0557-3900383 | |
砀山 | 0557-8880369 | |
灵璧 | 0557-5038790 | |
泗县 | 0557-7022573 |
二、几年前,某单位曾经收取员工500元押金,已经离职有3年,现在一直没拿到退还的押金,劳动监察部门能否进行调查?
答:劳动部门将不再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2年时效的起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你这种情况,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时效,因此劳动部门不再查处。
三、如果单位招用了童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吗?可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一经查实,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且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给予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向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项,劳动部门就一定会帮我立案查处吗?
答:符合一定条件后会立案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投诉件,主办监察员认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报领导批准立案:(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就业科--“基层特岗”考试信息发布及
报名咨询服务
一、基层特岗概念
是指通过人社部门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采取劳动合同制管理模式,吸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等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
该岗位不属于国家基层服务管理项目(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没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基层特定岗位具体的工资待遇
1.基础工资各县区及市经开区均不低于2560元。
2.工龄工资每年不低于50元,根据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不满一年的不累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增加工龄工资。
3.绩效工资。主要指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各级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将特岗人员纳入本单位人员总体考核范围,按规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增加工龄工资和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特岗年度考核等次和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由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其中优秀名额按照不超过本单位特岗总数的20%的比例确定。
4.福利待遇。特岗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特岗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特岗人员办理各类保险,帮助指导特岗参加工会,享受会员权利和会员福利。
参保登记相关问题
一、单位参保登记的办理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参保登记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
2、用人单位需明确本企业税务注册地属于市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单位参保登记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
四、单位可以网办吗?单位网办可以办哪些业务?
答:可以。单位登陆宿州人社便民E站,在单位业务模块下做业务保存后提交即可。工作人员审核之后,业务办理完成。
单位业务模块中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员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与变更、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等业务。
五、单位网办提交业务内容错误怎么办?
答:单位网办业务提交后及时发现错误时,可以立即致电3021103/3021630与工作人员沟通,要求审核不通过,工作人员可以驳回后,单位重新提交。如工作人员已审核通过,则不可进行更改。
六、新增的员工可以往前补缴吗?最多补缴往前几个月?
答:新增的员工在可以往前补缴最多6个月。单位网办时,填写正确参保日期,是否补收勾选“是”保存并前往待提交列表业务提交即可。
七、每月网办工作时间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月1-26日均可网办提交业务。逾期网办系统自动关闭。
八、单位参保职工身份信息变更的依据及申请材料有哪些?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申请材料:
1.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
2.关键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提交材料并填写《宿州市征缴中心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九、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依据、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申请条件:
1、行政区域内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需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2、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3、建筑项目登记属于宿州市市本级。
申请材料:项目合同书、企业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及缴费标准有哪些?
答:所需材料:年满16周岁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自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至窗口工作人员处进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共五档,可自愿选择。
转移接续相关问题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依据及服务流程有哪些?
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支付宝”,发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2、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原因,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系统、APP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至部平台。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联系函,将转移人的信息表通过转移平台发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转移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险转移办理依据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理流程:申请转移平台线上办理流程:1、本人申请转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提供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信息,转移平台发送联系函;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联系函,将转移人的信息表通过转移平台发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转移基金。
申请线下办理流程:1、本人申请转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提供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同时转移基金。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依据、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申请条件: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直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先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续缴后仍不满15年但不再续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申请退费。
办理流程:
1、个人到窗口提交申请。
2、业务人员接受并审核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扫描材料,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3、转入地经办机构接收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至部平台。
4、业务经办人员从部平台获取到联系函并确认相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出基金。
四、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依据、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办理依据
1.《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申请条件:
退役军人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核相关材料,核对到账资金,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其就业参保后,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办理流程:
1、参保人携带材料到业务前台发起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业务人员接收并审核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信息表,推送至业务经办。
3、业务经办人员在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进行基金到账确认。
划账相关问题
单位在税务平台缴纳社保后需要带税票去窗口划账吗?
答:不需要,如单位按核定在税务平台缴纳社保费,系统自缴纳之日起5-7天自动回盘。如单位因其他原因自主申报的需携带税票到前台工作人员处手工划账。
经办单位:市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埇上路566号)
联系方式:3021103 3021630
宿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知识问答
1.什么是居民服务“一卡通”?
答:居民服务“一卡通”是遵循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标准,面向省内居民服务“一卡通用”及跨省“一卡通办”而发行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就医结算、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缴费和待遇领取、财政补贴、金融支付等各项应用,是群众享受社会公共服务权益的重要凭证,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
2.什么是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
答:第三代社会保障卡遵循LD/T32.1—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采用国密算法,具有非接触读卡功能和非对称认证功能,卡内加载个人CA证书,扩展卡内生物特征存储空间,实现了社保卡的唯一性和业务办理的安全性。电子社保卡是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态,展现形式是二维码,与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相同。一张社会保障卡对应一张电子社保卡。
3.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服务“一卡通”区别是什么?
答:首先是读卡方式不同,第二代社会保障卡以插卡方式用卡,居民一卡通采用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技术,支持插卡和感应用卡,也就是非接触用卡,只需在读卡设备上“晃一晃”即可使用,更加方便。其次是应用场景不同,居民一卡通新增了交通出行、文化旅游、校园服务等应用场景。
二代社会保障卡样卡 居民服务“一卡通”卡样
4.第二代社会保障卡需要更换吗?
答:我市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发行以“自然过渡,自愿申领”为原则,个人持有的第二代社会保障卡目前仍可正常使用,市民自主决定何时更换为居民服务“一卡通”。更换为居民服务“一卡通”后,原持有的二代社会保障卡自动作废,医保账户余额不受影响,金融账户资金可转出或提取。为预防个人资金、资信风险,建议对作废卡的金融账户做销户处理。
5.什么是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
答: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是面向市民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点,场所设置在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内,采用“全市统一标识、统一站点编号、统一事项清单、统一服务流程”理念建设,能够提供社会保障卡申领与启用、挂失与解挂、密码修改与重置、换领、补领与换发、电子社保卡签发等19个服务事项,后续还将提供居民一卡通公交功能的开通和充值等服务。全市已开设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 232 个(站点服务信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发布),站点显著位置均悬挂有统一牌匾(见下图),便于市民识别。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标识
6.如何申领居民服务“一卡通”卡片?
答:可网上预申请,通过“皖事通”或“支付宝”APP打开“社保卡申领”应用,按照页面提示,选择 “支持居民一卡通申领”的网点,填写申请并成功提交后,可前往所选网点领取卡片,现场激活开通。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1寸白底免冠电子证件照直接前往行政服务大厅或开通“居民一卡通”申领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进行申领。居民“一卡通”申领后,原持有的社会保障卡作废,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领取补贴待遇的(如养老金等),持卡人需及时将“一卡通”银行账号告知本人资金待遇发放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各项资金的(如社保费、水电费等),持卡人需将“一卡通”银行账号告知资金收缴机构或变更代扣代缴协议,以免影响本人正常待遇领取和资金代扣代缴业务。
7.居民服务“一卡通”账户内有哪些资金?
答:居民服务一卡通分为三类交易结算功能,对应三类不同的“个人账户”,三类账户资金各自独立,互不影响:
社保账户。社保账户主要记载本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资金记录在医保部门的信息系统内,账户资金只能用于个人医保结算,不能用于其他消费。
金融账户。主要指一卡通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同步开设的银行账户,可承载个人养老金、失业金、财政补贴等资金,账户资金记录在发卡银行的信息系统内,金融账户资金可以支取、转账、消费等。
交通账户。主要指本人在交通部门开设的个人账户,账户资金记录在卡片内,只能用于个人乘坐交通工具使用,不可以支取、转账、消费。
8.居民服务“一卡通”密码的作用?
答:居民服务一卡通分为三类交易结算功能,对应三类不同的密钥密码机制,各自独立,互不影响。
社保功能密码。社保功能密码主要用于个人身份认证、医保刷卡结算等场景,密码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金融功能密码。金融功能密码主要用于个人办理银行转账、现金提取、金融消费支付等场景,密码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个人金融账户资金。
交通功能密码。交通功能采用交通部统一密钥体系,为方便个人乘坐交通工具,目前采用小额免密支付方式,不设置密码,在车载终端刷卡后,直接从卡内的个人交通账户扣款。
9.居民服务“一卡通”如何挂失?
答:居民服务一卡通分为三种类型的功能挂失,卡片如丢失需要分别进行处理。
社保功能挂失。可通过“皖事通”或“支付宝”APP“社保卡挂失与解挂”模块,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挂失;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行政服务大厅或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进行挂失;紧急情况可拨打12333热线进行电话预挂失。挂失后,医保结算功能冻结,医保账户资金暂停刷卡结算。
金融功能挂失。可拨打发卡银行的服务热线进行电话挂失,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进行挂失。挂失后,金融账户资金冻结。
交通功能暂不支持挂失。居民服务“一卡通”的交通功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由于车载机具容量有限,无法在异地城市的每一个机具上下发本地黑名单,因此交通功能目前暂不支持挂失,交通账户资金暂不提供冻结保护,请持卡人注意妥善保管,避免卡片丢失被盗刷。
10.居民服务“一卡通”有哪些功能?
答:身份凭证。《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线上和线下办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身份凭证。国家依法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盗用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信息记录查询。持卡人可通过视读、刷卡、电子社保卡应用等方式查询本人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移动支付等个人权益信息。具体查询范围依据当地人社部门、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领取补贴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可领取养老金、失业金、工伤待遇等人社领域的待遇资金。各项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也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只需要持有一张社会保障卡,便可以实现“一卡通用”。具体惠农补贴发放情况依据当地财政部门的政策规定。
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支持本地和跨省的医疗保险费用即时结算,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直接结算的有效凭证。其中电子社保卡(人社部门签发)与医保电子凭证(医保部门签发)在就医购药领域并行应用,由群众自主选择使用,具体开通情况依据当地医保部门的政策规定。
金融支付。社会保障卡同时是也一张银行借记卡,具备银行借记卡的常规金融支付功能。银行免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信息服务费、跨行代发手续费等,减免每月前两笔跨行取现手续费,方便持卡人随时支取金融账户资金。具体应用情况依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交通出行。居民服务“一卡通”卡片内部加载的交通功能遵循交通运输部统一密钥、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清算机制、统一业务规则,可以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带有“交通联合”标识的支付受理终端上使用。宿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已加载交通功能,具体应用范围依据当地交通部门的政策规定。
文化旅游。在开通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文化馆、图书馆、旅游场馆等场所,可持卡进园,享有居民服务“一卡通”待遇。未来可享受免押金借阅图书,电子社保卡线上购票、预约等服务,并将逐步探索长三角文化旅游“同城待遇”。 具体应用范围依据当地文化旅游部门的政策规定。
工会福利。凭社会保障卡可识别工会会员身份,提供送温暖等帮扶资金发放、个人入会申请、劳模服务、互助保障等涉及工会领域的普惠服务。具体应用范围依据当地工会政策规定。
其它应用。社会保障卡可以加载更多的便捷功能,拥有更多的应用场景。宿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还将承载其他政府部门的多项民生服务,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卡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真正成为群众享受各项民生服务的“一卡通”。标有“居民一卡通应用标志”的场所,均开通相应的居民一卡通应用服务,敬请广大居民关注。
11.居民服务“一卡通”卡片内部的交通功能有什么作用?
居民服务“一卡通”卡片内部加载的交通功能遵循交通运输部统一密钥、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清算机制、统一业务规则,可以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带有“交通联合”标识的支付受理终端上使用。
目前,交通一卡通覆盖全国303个地级以上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39个城市轨道线路实现互联互通,总计覆盖全国3.3万条公交线路、221条轨道线路。
12.居民服务“一卡通”在外观上如何识别?
答:宿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卡面顶端印有“居民服务一卡通”字样,右下角显著位置标有“交通联合”标识,便于持卡人识别。
13.居民服务“一卡通”的交通功能怎样开通使用?
答:交通功能作为居民服务“一卡通”重要应用之一,按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采取记名不挂失的方式进行开通使用,持卡人可携带居民服务“一卡通”卡片前往已开通“一卡通”业务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见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开通及充值,也可前往以下网点开通及充值,充值10元以上。
1)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IC卡充值中心(宿怀南路575号);
2)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交窗口(埇上路 566 号);
3)徽商银行拂晓支行充值点(拂晓大道与浍水路交叉口北 100米);
4)中国工商银行宿州汴河支行充值点(淮海中路58号);
5)中国建设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充值点(胜利东路580号)。
14.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可以挂失吗?
答:不可以挂失。居民服务“一卡通”的交通功能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由于车载机具容量有限,无法在异地城市的每一个机具上下发本地黑名单,因此目前无法挂失。
15.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享有优惠吗?
答: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在本地享有和原公交卡一样的优惠待遇,在异地使用时,具体优惠方式、优惠额度及适用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16.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怎样充值,可以异地充值吗?
答: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开通后可以在市内各个充值点充值,接受现金、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支付,目前不支持异地充值。
17.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可以提现和透支吗?
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支持透支功能。
18.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在异地使用时,应注意什么?
答:应当遵守交易地的有关规定,如产生不完整交易(指持卡人在需要完成进出站或上下车两次刷卡消费时,缺少其中一次刷卡数据的交易),应当在交易地先行处理,处理不成功的,应当返回本地处理。具体补扣票款金额及程序由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中心组织处理。
注:1.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在宿州市适用范围暂时为埇桥区城区公交,后续将继续推广至各县区。
2.居民服务“一卡通”内的交通功能采取记名不挂失方式开通使用,如果居民服务“一卡通”丢失,卡内交通账户资金不提供挂失保护,为了避免持卡人财产受到损失,请广大市民妥善保管。居民服务“一卡通”内社保功能、金融功能账户均支持电话或柜台挂失。
3.居民服务“一卡通”公交功能使用问题由交通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附:宿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交通功能服务网点(陆续更新):
1.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IC卡充值中心(宿怀南路575号,营业时间:7:30-17:30)(开卡、充值)
2.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交窗口(埇上路566号,营业时间:9:00-12:00 13:00-17:00)(开卡、充值)
3.徽商银行拂晓支行充值点(拂晓大道与浍水路交叉口北 100米,营业时间:8:00-17:00)(开卡、充值、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
4.中国工商银行宿州汴河支行充值点(淮海中路58号,营业时间:9:00-12:00 13:00-17:00)(开卡、充值、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
5.中国建设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充值点(胜利东路580号,营业时间:9:00-12:00 13:00-17:00)(开卡、充值、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站)
6.中国联通浍水路营业厅充值点(浍水路133号市府巷南头对面,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7.中国联通银河绿苑营业厅充值点(环宇银河绿苑南门西侧, 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8.中国联通银河三路营业厅充值点(银河三路碧桂园北门东侧,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9.中国联通光彩城营业厅充值点(光彩城对面丽景湾北门,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10.宿州淮海村镇银行汴河支行充值点(汴河中路安厦时代广场一楼,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11.宿州淮海村镇银行金海支行充值点(金海大道26号,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12.宿州淮海村镇银行埇桥支行充值点(淮河西路188号博文大厦一楼,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13.宿州市淮海村镇银行符离支行充值点(股河路东林商业街 102号,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14.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蕲县支行充值点(037县道与206国道交叉口南150米,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15.宿州淮海村镇银行朱仙庄支行充值点(商业街北头向东 100米,营业时间:8:00-17:00)(充值)
注:除1到5服务网点外,其他网点仅办理充值业务。
交通监督电话:12328 服务热线:3913379
就业管理中心--知识问答
失业人员申报退休服务
一、失业人员申报退休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
二、失业人员申报退休,应该向哪个单位提出申请?
答: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三、失业人员申请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四、失业人员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现在从事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五、是否已达退休年龄,是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
答:依据本人劳动人事档案最早的出生年月为准。
六、如果已符合退休条件,要提前多长时间提出申请?市本级失业人员受理机构名称是什么?
答:提前一个月向市就业管理中心申请退休。
七、失业人员申请退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份;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仅正面) 1份;3、养老保险手册;4、个人缴费发票;5、1寸照片(彩色或黑白均可)4张。办理病退,还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毕业时间有限制吗?
答:有限制。必须是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450元。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能享受多长时间?
答:最长24个月。
五、市本级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哪个机构受理?
答:宿州市就业管理中心。
六、高校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此项补贴实行线上受理,不需提供任何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宿人社秘[2016]84号)。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在本市城镇常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长期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残疾证。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
四、市本级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受理机构名称和联系电话是什么?
答:1、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街道社保所,电话:3678806;
2、鞋城:和谐苑社区,电话:3321660;百丽社区,电话:3913239;金城社区,电话:3900131;
3、市高新区:高新区汴北新区行管会,电话:3927055;
4、宿马工业园:宿马工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2612110。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的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第六章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条: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59号)。
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450元。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能够享受多长时间?
答: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享受至退休,以初次核定享受补贴的时间为准。
四、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什么时间申请?
答:每年1月1日-1月31日,申请上个年度的社保补贴。
五、不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能申请医疗保险补贴吗?
答:如果只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就只能享受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六、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吗?社会保险补贴是补贴给单位还是个人?
答: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此项补贴是补贴给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不提供给个人。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第二十四条。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多长时间申领一次?
答: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每季度申请一次。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是直接拨付给本人吗?
答:是,直接拨付给本人银行账户。
四、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
答: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能享受多长时间?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年限要求吗?
答: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必须是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四、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能补贴多长时间?
答: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出园企业社保补贴发放
一、出园企业社保补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1303号)。
二、出园企业社保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
三、出园企业的社保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园时报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为基数,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创业政策问答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哪些?
答:(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达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2021年1月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的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发〔2011〕35号)。
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已经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三、办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0557-3027769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一、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二、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可以通过网上预约吗?
答:可以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三、技能提升补贴网上如何申领?
答: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四、技能提升补贴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个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0557-3052018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一、价格临时补贴申领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
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
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 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二、价格临时补贴申领的条件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价格临时补贴 达到法定起动条件的。
三、我市价格临时补贴机制标准是多少?
答:17元。
四、价格临时补贴在哪里办理?
答:宿州市胜利东路375号劳动大厦6楼。
五、价格临时补贴申领涉及中介服务吗?
答: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六、价格临时补贴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本人身份证原件。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一、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遗属,由遗属或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三、申请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身份证;申领表;火化证明;申领人身份证。
四、市本级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受理机构名称联系电话是什么?
答:0557-3027769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一、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的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三、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可以让别人代办吗??
答:不可以,必须本人办理。
四、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必须要到现场一次吗??
答:是的。
五、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可以领现金吗?
答:不可以
六、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答: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本人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近期一寸彩照2张;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人员出现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涉及中介服务吗?
答:本事项不涉及任何中介服务。
五、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费用吗??
答:不需要,没有任何费用。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手里条件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失业,并且符合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五、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多长时间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答:超过一年以上,包含一年。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哪些材料?
答:本人身份证、本人社会保障卡。
失业补助金申领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到社保卡所在银行领取。
二、失业补助金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 答:1.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金的参保失业人员。
三、申请失业补助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答: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
四、失业人员在哪里申领失业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可通过现场或网上申报两种方式申领失业补助金
五、失业补助金申领是否需要陆姓转移档案等义务
答:不需要,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情况记住职工档案
失业待遇发放信息
一、失业待遇发放信息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到社保卡所在银行领取。
二、失业待遇发放信息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1、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2、非本人意愿中断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那类人员可以查询失业待遇信息?
答: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四、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待遇应该怎么发放?
答: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提供的社保卡或银行卡中。
五、失业待遇发放信息涉及中介机构服务吗?
答: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服务,没有任何费用。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一、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二、什么是稳岗返还(稳岗补贴)?
答:稳岗补贴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助。
三、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答: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稳岗补贴从办理到发放一般要多长时间?
答:正常30天。
五、稳岗返还(稳岗补贴)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发放
一、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发放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
三、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1、已进行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花名册;
2、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原件;
3、接受培训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报表》;
5、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帐户。
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办理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30个工作日。
五、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0557-3027769。
仲裁科-知识问答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是准备那些材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年第28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原劳动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原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申报材料:
1.《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和申请报告(详述具体申请原因);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表决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会议记录、表决决议、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各一份 (如单位未设立工会组织,应有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工种岗位不少于2/3以上人数的员工签名同意) ;
3.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实施周期、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单位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措施;(上述表决决议、实施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说明;
5.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3本);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当年度内的一个月)。
办理流程:单位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框里输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点击查询,按照单位税务登记机关选择所属地区,进入页面点击在线办理。
办公地址:宿州市胜利东路583号劳动大厦南楼四楼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0557-3024013
二、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时准备那些材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流程:单位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框里输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点击查询,按照单位税务登记机关选择所属地区,进入页面点击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4.公司章程以及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一本),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办公地址:宿州市胜利东路583号劳动大厦南楼四楼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0557-302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