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市城管局】行政执法队市容管理相关知识
发表时间:2024-03-08 17:24
发文单位:四类单位-市城管局-热点问答
行政执法队市容管理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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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为何城管已设置西瓜售卖点确不允许售卖西瓜?答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经查,因前期有大量市民反映该处西瓜疏导点阻碍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支队结合现场情况,取消了该疏导点,同时在周边积极寻找合适位置重新设置,有经营意愿的瓜农可以前往其他疏导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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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上下班高峰期时,路边很多摊点影响行人通行,应当如何处理?答《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于擅自占道设置的经营摊点,执法人员以劝导整改为主,劝导无效的可以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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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学生上、下学期间,校园周边各类摊点较多,时常发生道路拥堵较为严重,对此类现象如何整治?答《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依据工作职能,加大对主干道两侧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的监管和巡查力度,对于违章经营摊点、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及时纠正,并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将非机动车辆进入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同时,督促指导埇桥区城管局抓好街巷道路校园周边共同维护校园周边的良好环境。 对于店外经营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章行为,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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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城市主干道组织人员、车辆进行宣传的,有什么要求?答根据《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人员、车辆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的,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参与人员、车辆较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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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可以在城市河道岸坡上种植或者养殖吗?答《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水域设置网、箱和娱(游)乐设施,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得在岸坡种植、养殖、违法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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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的门店在装修时将装修垃圾随意堆放在店门口,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环境卫生,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对于此类行为执法人员先责令当事人清理堆放的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时可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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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废弃的广告牌一直未拆除,如何处置?答现场调查处理,告知负责人,责令自行拆除招牌,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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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占道经营,影响出行,造成拥堵,并且使用喇叭,噪音严重,如何处置。答根据反映的问题,对游商宣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劝导其进入市场规范经营,禁止占用人行道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禁止噪音扰民。支队将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密度,确保整治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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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小广告问题)对于沿街经营店铺张贴门脸、橱窗广告现象,如何进行执法管理?答这类问题具体表现为:商家在节庆期间或夜晚在经营店铺门脸、橱窗随意张贴各类广告进行宣传。 社会危害: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 行为规范及处罚依据:城管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沿街店铺张贴门脸、橱窗广告行为的教育、宣传、监管工作,对于屡次违规者进行处罚教育,共同维护有序规范的市容环境。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处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章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张贴标语和广告。处罚依据:《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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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占道设摊经营问题)目前其他一些地市,特别是山东淄博,都推出“夜市地摊经济”,放开允许户外设摊经营,宿州有些街巷内也可设摊经营,城区主干道上能不能设置夜市摊点进行经营?答这类问题具体表现为:无室内经营场所(或以此为借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乱设摊点,包括零散夜市饮食摊点。 社会危害:损害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影响行人通行,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行为规范:通过实地调研考察,山东淄博等地的设摊实际情况是合理科学划定设摊区域,设置特色点、疏导点和管控点,所有经营摊点均是进入指定区域内规范经营。 《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导则(试行)》里“人行道专项治理”项目中明确要求: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规范临时占道经营行为, 全面整治餐饮店、水果店、电动车店、洗车、修车店和沿街商铺违规占道经营行为。 为巩固我市创建成果,宿州市城管委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通知》中提出要求:科学划定设摊经营区域,划定严禁区、控制区等。城市主干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学校、医院、交通枢纽、重大活动场所等周边区域等为严禁区域,在这些区域内不得开展设摊经营活动。 对于业主反映的诉求,城管执法部门正在积极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力争尽快合理规划设置出专门区域,引导疏导设置部分商品零售摊点以及夜市饮食摊点进入,实现集中规范有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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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些楼顶设置了大型楼体广告,也无审批手续,应该当如何处理?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办理审批手续并可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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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流动发放小广告问题)有人员沿途向路边停放的机动车辆发放小广告。答这类问题具体表现为:有单位(或者个人)为招揽生意,时常组织人员在十字路口,或者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辆发放宣传小广告,有的甚至张贴在车身处。 社会危害:影响市容环境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隐患。 行为规范:(1)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张贴标语和广告。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可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的违章行为。 (2)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据此,向路边停放的机动车辆发放或者张贴小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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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非机动车线都脱落了,群众搞不清该位置是否可以停放车辆。答设施管理大队将带领施工方积极对接辖区大队针对多处线脱落严重、及需新增的位置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当地段实际人车流量和现场地理情况因地制宜设计施划方案,现场确定施工长度。而后,按照施工清单有序推进非机动车停放线的新增、补色复新工作,全力满足市民群众的非机动车停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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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些主干道上的施工现场,停工的时候场地上堆存的渣土不覆盖,造成扬尘污染,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六)项规定 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对于停工场地未覆盖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将停工场地覆盖,避免扬尘污染,同时可以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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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对长期占用机动车停车位放置非机动车,不让市民停机动车的行为怎么处置?答辖区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勘察,如情况属实,会对商户占用机动车位行为进行批评并要求其立即整改,规范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 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大巡查与监管力度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确保满足市民的停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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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群众都反映公共自行车是否可以和电动车共同运行。答我市公共自行车运营年限较长,自行车使用年限通常为5年,宿州市公共自行车运营已近9年,通过邀请第三方对公共自行车运行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大部分车辆及站点存在设施老化、骑行舒适感下降、骑行安全隐患增大的问题,不适宜再继续运行。下一步,会根据广大市民意愿及车辆使用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公共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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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施工项目工地在清洗路面时造成路面积水问题?答对存在路面积水问题的现场进行勘察,约谈施工负责人责令立即整改,并就违法违规情形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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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接送学生的家长把非机动车乱停放在人行道上,造成拥堵无法通行如何处置?答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了解,因该处位于校园周边,放学时段接送孩子家长人流量大,车辆密集,现有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已饱和,无法满足更多停车需求。现根据实际情况,在放学时段将增加人员有序摆放乱停车辆,同时引导接送孩子的家长规范停放非机动车,保持道路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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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建工地如何办理渣土外运处置?申报流程是什么?答申请人应向我局行政服务大厅审批科窗口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表 ②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③有设计资格相关单位设计的基础平面图 ④建设(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承运合同 ⑤申请人委托代理提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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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道路两侧建筑物和一些经营门店橱窗上有“转让”“出租”或促销的宣传小广告,这类型为应当如何处理?答对于这些小广告,执法人员一是责令当事人自行清理;二是对于一些制证广告录入“呼死机”进行追呼,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三是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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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渣土运输管理的职能?答根据《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城管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管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工地及房屋装璜渣土运输审批(局审批科牵头)、渣土运输公司监管及渣土抛撒路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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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答(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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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答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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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校区门口放学期间,很多非机动车停到机动车车道上面,导致机动车出行困难、交通拥堵。答按照职权划分,机动车道不在支队管辖范围,反映人可将问题反映到交警部门。支队执法人员及时与学校负责人沟通,因学生较多,放学时段大量接送学生的家长聚集,造成临时性交通拥堵。下一步,支队将配合交警部门将车辆疏导至不影响通行的地段,确保道路畅通、还路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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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有哪些?答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主干道两侧的市容环境卫生的监察管理和户外广告、临时性占道、渣土清运处置的管理工作;对市区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实施管理;对“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户外公共场所摊点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负责受理巡查员发现、12319热线、新闻曝光、市民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的城市管理各类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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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工地门口有很多摆摊卖盒饭的摊贩,无证经营,且占用车道摆摊,影响交通通行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反映人电话联系并到现场调查处理,对违规占道经营的摊点进行清理同时向当事人宣传《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劝导占道经营户进入疏导点规范经营,禁止占用人行道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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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垃圾处置的收费标准是什么?答《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皖政办【2013】44号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商业开发项目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规划设计图纸实际外运量进行核算,并依据关于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宿价业【2011】138号 建筑企业(渣土)8元/吨收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置费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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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从事餐饮及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应当如何保持其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答《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餐饮、车辆清洗维修、废品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污或者遗撒废弃物,不得在室外屠宰家禽家畜或者在指定地点之外露天烧烤,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晾晒废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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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商贩占道经营,导致车辆无法通行。如何处置答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劝导其进入便民疏导点规范经营,禁止占用人行道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支队将加大此处的执法检查力度和密度,依法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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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议保留公共自行车相关问题。答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暂时由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行,根据对比后台骑行数据显示,公共自行车骑行次数比往年呈明显下降趋势,通过邀请第三方对宿州市公共自行车运行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大部分车辆及站点存在设施老化、骑行舒适感下降、骑行安全隐患增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后续将逐步压缩车辆、站点,满足部分群体的骑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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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店外摆摊经营,占用公用地点,如何处置?答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处理,告知店主不得设置审批单以外物品在店外,支队将加大对此处的执法检查力度和密度,加强宣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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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如何做才能施工?答《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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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游商沿街流动叫卖问题)夏季来临,城区范围内季节性西瓜摊点、水果摊点等明显增多,有的流动叫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于这些摊点如何管理?答这类问题具体表现为:无固定经营地点,时常挤占道路。 社会危害:损害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影响行人通行,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行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对于此类摊点坚持“疏堵结合”,一方面优化疏导点设置,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在不影响交通,不占盲道、消防通道等前提下,在居民小区周边、道路出入口处设置了200个西瓜疏导点,并且要求摊点做到人走地净,不脏不乱。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流动摊点,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教育引导这些流动摊点入市经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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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业主打通自家阳台,建设鱼塘,破坏了绿化带,要求恢复原样。答按照《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宿建指办(2022)6号文件精神,该问题应由属地管理部门管理,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移交给市城管局,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支队再介入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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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银行门前是政府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被银行长期使用牌子挡住,禁止停车,希望部门核实协调让车辆能够正常停放。答执法人员确定位置后立即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现场与银行大堂经理沟通,是因银行早晨为押运车预留路口后未及时收回,现已清理占道禁止停车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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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现在市区在建工地较多,很多从工地开出来的车辆带泥上路行驶,造成路面污染,对于这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的规定。对于此类行为,执法人员会责令车辆驾驶员停止行驶并按要求冲洗,并可以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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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店面装修产生大量的粉尘(使用风扇往道路吹),并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店门前,影响行人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答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对于此类行为,执法人员先现场责令当事人整改清理店门前堆放的物料,同时要求施工方闭门装修,避免装修粉尘外扬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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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组织人员或者车辆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答《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人员、车辆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的,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参与人员、车辆较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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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如何处理?答根据《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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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电瓶车随意停放,导致行人都无法通过,向物业反映也不处理,部门如何核查,如何监管?答支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理,该反映问题的地点位于万达西门金街内侧,不在支队管辖范围。执法人员已与三八街道对接,督导其加强管理,规范非机动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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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宣传品应该张贴在什么地方?答《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巷、居住区内设置公共张贴栏。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张贴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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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校园周边秩序问题)学生上、下学期间,校园周边各类摊点较多,时常发生道路拥堵较为严重,对此类现象如何整治?答这类问题具体表现为:校园周边沿街店铺因招揽顾客而将商品、货物等摆放在店外经营,教育类机构宣传、发放培训招生类广告,加之接送学生的非机动车乱停放,造成交通拥堵。秩序较乱。 社会危害:挤占道路,影响行人通行,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存在安全隐患。 行为规范:《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门前占道堆放、摆放、设置各类物品、商品、经营(宣传)摊点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开店经营应具备经营项目所必需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一律进入室内。 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依据工作职能,加大对主干道两侧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的监管和巡查力度,对于违章经营摊点、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及时纠正,并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将非机动车辆进入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同时,督促指导埇桥区城管局抓好街巷道路校园周边共同维护校园周边的良好环境。 处罚依据:对于店外经营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章行为,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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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非机动车线都脱落了,群众搞不清该位置是否可以停放车辆?答支队设施管理大队将带领施工方积极对接辖区大队,针对多处线脱落严重、及需新增的位置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当地段实际人车流量和现场地理情况因地制宜设计施划方案,现场确定施工长度。然后按照施工清单有序推进非机动车停放线的新增、补色复新工作,全力满足市民群众的非机动车停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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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答《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 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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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共享单车车辆存在乱停乱放的现象,如何进行规范?答一是用科技手段规范停车。宿州市共享单车停放站点在地面加装了RFID智能停放设备,车辆必须与感应带垂直90度才能还车成功。二是运营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投诉受理、问题处理和结果反馈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市民举报、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巡查发现反馈的运营车辆停放秩序等问题,并于接到通知5分钟内响应,视违规停放车辆数量等情况在30分钟内处置完毕,及时对车辆进行管控和调度。三是加强对运营企业车辆投放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定相关运营服务考评办法,对车辆投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避免了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为规范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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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沿街经营店铺张贴门脸、橱窗广告现象,如何治理?答城管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沿街店铺张贴门脸、橱窗广告行为的宣传教育、监管工作,对于屡次违规者进行处罚教育,共同维护有序规范的市容环境。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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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突然断电,显示扣费,怎么处理?答断电出现原因一是由于车辆电量不足,市民骑行前通过扫描车身二维码出现骑行页面,在页面上可以看到可骑行公里数,若骑行过程中电量不足,车辆会有提示音,市民听到提示音后及时将车辆停放在黄色感应线内,不会产生扣费,若没有停到感应线内,会收取除骑行费用之外的调度费。二是市民将车辆骑行到电子围栏运营范围外,共享单车的运营范围主要涉及城区,北至盐洛高速,南至南二环,东至东三环,西至京台高速,若骑出该区域会自动断电。若市民遇到问题不能解决或对扣费有疑问,可拨打车身上的客服电话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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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共享单车建设基本情况。答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安全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市政府先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隐患公共自行车停运及替代工作,将运营时间较长的6050辆公共自行车停运并等量替换为共享单车。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宿州实际,委托第三方广泛邀请全国知名企业参与宿州市共享单车建设。通过洽谈,优选小遛出行、青桔单车、哈啰单车、松果出行、美团单车为合作意向企业。按照评分排名确定车辆配比:小遛单车1700辆、青桔单车1400辆、哈啰单车1200辆、松果出行1000辆、美团单车750辆(合计6050辆)。2023年3月31日起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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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施工项目工地在清洗路面时造成路面积水问题怎么处理?答对存在路面积水问题的现场进行调查,约谈施工负责人责令立即整改,并就违法违规情形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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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之前把公共自行车骑车卡退了,目前还能否重新办理公共自行车卡?答公共自行车卡退卡后不能再次办理,有骑行需求的市民可以用支付宝或者永安行APP扫码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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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金色家园西区阿米生鲜超市前门、后门、门口、公交车站台后面这一条道路,一个月了城管不闻不问都是三轮车,影响通行。答执法人员按照反映问题诉求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此处位于纺织西路千亩园西区公交站牌跟前,支队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堆放物料等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因流动摊点灵活性和流动性较强,已安排人员在此处定人定岗,不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密度,一经发现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清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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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可以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坡道吗?答《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坡道,不得损坏、移动道缘石、人行道板、井盖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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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沿街经营门店经常有乱泼乱倒污水现象,如何治理?答《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将污水、垃圾等倾倒在适宜地点。《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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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售卖电动车的商铺将电动车放在门口的人行道上,出店经营,将人行道全部占据,如何处置答执法人员已逐一告知环城南路电动车经营商家禁止占用公共停车位出店占道经营。加强宣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依法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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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对公园广场及学校周边游商问题的处理意见答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对该处占道经营游商进行疏导劝离。同时安排定岗队员加强管理,及时发现违章占道经营现象及时清理疏导。后续将加大此处的执法检查力度和密度,加强宣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劝导违章行为人进入疏导点规范经营,禁止占用人行道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依法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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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共自行车在部分站点无法还车,是否可以公布哪些站点能用,哪些站点不能用?答综合考虑车辆及站点安全状况、骑行量等因素,经研究决定,保留骑行量大的100个站点、2500辆公共自行车,100处站点位置后续会公示,并将不用的站点进行统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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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设置门头招牌、户外广告牌,需要什么程序?答申请单位或个人携带申报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办理,或在皖事通APP上自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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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渣土运输车辆车身不洁、覆盖不严、路面遗撒渣土,如何查处?答将针对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污染路面责令清理整改,车身不洁、未全密闭覆盖的车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并要求违法车辆当事人到单位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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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招牌灯太亮,影响正常休息,如何处置?答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处理,告知相关负责人,即日起夜间9点后关闭招牌字亮化,避免光污染影响市民正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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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答(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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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处理售卖西瓜的商贩占用人行道摆摊,影响通行答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处理,首先告知商贩禁止占用人行道摆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责令其到规定的西瓜疏导点规范经营,同时向摊贩宣传《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强此处的管理力度和密度,为辖区居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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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些施工工地大门口的冲洗平台冲洗车辆时,污水就直接排放到路面上,污染环境并且影响行人通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对于此类行为执法人员先责令其清理外泄污染路面的污水,并加强对相关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教育。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同时可以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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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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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答一般广告不超过2年;大型广告不超过5年;电子屏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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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什么规定?答《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三款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一般在楼体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一企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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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些经营门店在门口堆放杂物、商品,尤其是出店售卖电动车的,严重影响行人通行,这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于出店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先劝导整改,经劝导不整改的将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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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设置好的卖瓜场地,但是商贩不往瓜点放,却经常占用盲道经营,影响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答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对该处的瓜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到规定的西瓜疏导点内规范经营,禁止占用盲道,影响行人通行。针对售卖面皮的游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清理,同时向经营户宣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劝导其进入就近的摊点疏导点经营,禁止占用盲道、人行道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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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商铺门口被城管规划非机动车停车位,导致非机动车停满之后商铺无法经营,希望核实取消商铺门口的非机动车停车位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店铺门口被规划了非机动车停放线,商户认为非机动车停满后会影响到商铺生意。要求取消商铺门前非机动车位,这与非机动车就近停放,便民利民不相符,划线时已经为商户预留了大门出入口通道。下一步,支队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自觉停车入位,规范停放,逐步培养广大市民形成良好的停车习惯,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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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标语、条幅、布幔等宣传品有什么要求?答根据《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设置标语、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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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沿街经营门店能否将物品摆放在店外?答这类问题具体表现为:沿街商超、餐饮门店、水果店、电动车店等因室内面积狭小或为招揽顾客而将商品、货物等摆放在店外经营。 社会危害:挤占道路,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行人通行,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规范:《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门前占道堆放、摆放、设置各类物品、商品、经营摊点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开店经营应具备经营项目所必需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一律进入室内。 处罚依据:对于店外经营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章行为,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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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马上到西瓜售卖的季节,请问2023年的便民瓜果疏导点名额有没有下来?应该去哪里办理?答瓜果销售点会在瓜果上市季节前,根据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市民出行等具体情况,在市区主干道场地宽阔、小区出入口等合适位置设置瓜果临时销售点,在设置点位都可以摆摊,不存在一摊一牌,不需要办理手续。销售位置会在相关网站公布,请留意关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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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西瓜疏导点摊位的设置,有什么要求?答根据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市民出行等具体情况设置瓜果临时销售点,在市区主干道场地宽阔、小区出入口等合适位置,在设置的点位都可以摆摊,不需要申请报备、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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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道路上遗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针对运输建筑垃圾沿途遗撒的行为,执法人员先责令当事人清理遗撒的建筑垃圾,并可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执法人员会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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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爱心公益项目,没有占道经营和售卖情况,希望部门核实能继续放置答爱心公益项目需要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时间,到期自行撤离,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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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为何会显示共享单车还车不成功?答一是用户还车时必须停在黄色感应带线内,停车站点地面加装RFID智能停放设备,用户还车时地面感应带精准识别,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停放与感应带垂直90度才能还车成功。二是不能超区域还车,共享单车的运营范围主要涉及城区,北至盐洛高速,南至南二环,东至东三环,西至京台高速,若骑出该区域会自动断电。三是头盔未归还,还车前需将头盔归还并听到提示音后,方可在手机端操作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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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共自行车退卡点较少,退卡效率太低,希望增加退卡点,减少排队时间。答宿州市公共自行车暂时由永安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为满足市民的退卡需求,退卡业务会一直持续,退卡时间为周一到周日上午8:00——11:30 (遇到月中月底的周六日盘账不办理退卡业务),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下午14:00——17:00(冬令时),请市民合理安排自己退卡时间,下一步会通过优化退卡程序满足市民的退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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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指示牌有什么要求?答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形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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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店外摆桌占道经营,导致很多公共停车位被占,需要怎么管理。答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告知经营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户在规定时间自行整改。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和密度,为辖区居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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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城市管理规范有哪“四个做到”?答一是做到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二是做到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三是做到坚持语言文明和举止规范;四是做到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实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执法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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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管辖的区域范围?答南至南二环以北、西至高速以东、北至新汴河以南,东至东沱以西。 《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宿州经开区管委会、市高新发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冲洗平台建设、渣土清运的审批与监管等工作,并负责对辖区违反渣土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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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饭店每天晚上11点多还在出摊经营,一帮酒鬼在这喝酒随地小便,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答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向经营户宣传《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告知经营户相关法律法规及“门前三包”责任,要求经营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理整改。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密度,为辖区居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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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群众表示在学校周边,放学的时候还是有摆摊的,路窄造成拥堵,希望你们能加大力度去管理一下。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反映的地点调查处理,对该处游商进行清理疏导同时向其宣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劝导其进入市场规范经营,禁止占道经营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因流动摊点灵活性和流动性较强,支队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密度,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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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非机动车停车线少,可否增补停车线。答经现场勘查,需要增补非机动车停放线的,将联系设施管理大队进行增补非机动车停放线,尽力满足周边群众的停放需求。缓解汽车站周边非机动车停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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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大量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据了机动车停车位,严重影响其他行人通行。答执法人员会加大该处的巡查力度,及时清理、积极引导、规范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同时积极与交警部门协调,及时清理违停车辆,确保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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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宿州市城管局设置信息栏张贴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答信息栏禁止涂画行为,非法广告的发布行为,要求A4纸,每个信息栏只允许张贴一张并张贴在张贴区内,张贴区域以外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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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小区内发现众多清运建筑垃圾车辆,且无营业执照。并把车内建筑垃圾全部倒在小区主路面的中间,应该怎么处置。答与小区物业沟通,督促物业负责人加强对建筑垃圾堆放处置运输的管理,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建筑垃圾外运处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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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些经营门店在店门口随意乱泼污水,尤其是带油污的污水,不仅影响行人通行更污染了环境,对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对于此类行为执法人员会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监管,要求经营门店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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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办理渣土外运应该具备哪些手续和条件?答公司化运营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所使用的渣土运输车辆符合“六统一”标准(车身统一印制监督电话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统一喷涂放大的车牌号,统一设置顶灯,统一车体颜色,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统一密闭标准)、渣土倾倒点证明、道路保洁承诺书、大气扬尘防治相措施、工程项目渣土处置核准行政许可/棚改项目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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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沿街经营门店能否将物品摆放在店外?对经常店外摆放物品的处罚依据是?答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门前占道堆放、摆放、设置各类物品、商品、经营摊点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开店经营应具备经营项目所必需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一律进入室内。 对于店外经营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章行为,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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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乱泼乱倒污水、垃圾问题)随着天气炎热,道路两侧餐饮门店经营进入旺季,经营期间乱泼乱倒污水、餐厨垃圾现象也较为严重,对这些现象如何加强管理?答这类问题具体表现为:1、沿街单位、经营门点、饮食店、摊点经营业主乱泼乱倒污水、垃圾;2、当街排放生活污水。 社会危害:严重污染路面,损害城市管网设施和城市环境质量,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行为规范及处罚依据:(1)对于乱泼乱倒污水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将污水、垃圾等倾倒在适宜地点。处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对于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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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洗车店在店外洗车、擦车,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对于此类行为,执法人员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督促其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可以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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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共享单车还车时扣费,对所扣费用存疑怎么办?答如果市民还车时扣除了除骑行费用之外,可以通过现行检查扣费原因:1.还车时是否将车辆停放在黄色感应带内,车辆是否与感应带垂直90度停放,是否听到还车成功的提示音或者“滴滴”声,若还车不成功将收取部分调度费;2.头盔是否归还,归还时是否显示归还成功,若归还不成功,会收取头盔费用;3.是否骑出运营区域,若骑出运营区域,会收取调度费。排除以上原因,若仍存疑,可拨打车身上的客服电话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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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卖瓜商贩总是在小区北门外占道经营,造成小区大门处道路堵塞,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应如何规范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经查,该处为瓜果疏导点。已对该处瓜农进行批评教育,对其经营秩序进行规范。责令其按要求规范摆放让路于民,禁止占用人行道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瓜果疏导点的设置政策是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本着惠农、便民和市容管理“三赢”原则,经过现场勘察、实地走访、公示,在城区主干道两侧设置了 200处夏季临时瓜果疏导点,并在疏导点位置的地面喷涂了“瓜果疏导点”的标识,方便市民群众识别。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强“便民瓜果疏导点”的管理力度和巡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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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是否可以尽快撤销设置的西瓜售卖点?答瓜果疏导点是以惠农、便民和市容管理“三赢”为切入点,对城区主干道两侧进行统筹规划设置瓜果疏导点。设置时间是2023年5月15日-2023年9月30日。针对瓜果点影响行人通行问题,我们目前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宣传劝导,对疏导点经营者宣传城市相关法规,要求经营人员要严格遵守疏导点的管理规定。二是对不遵守规定的经营者做到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坚决严格管控确保瓜果疏导点经营合法合规、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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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广告牌太亮,造成了光污染,如何处理答执法人员会告知相关负责人,即日起夜间9点后关闭招牌字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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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主干道某地方搭建简易遮阳棚可以吗?答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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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共享单车站点较少,是否可以多设站点?答站点设置需要综合周围道路情况、市民使用量,商家店铺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目前设置了600个站点,基本满足市民的骑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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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装修围挡将盲道和人行道全部围住,占用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如何处置答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告知店主施工时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将人行道及盲道及时让出,并设置警示牌,施工期间维持好店铺周边市容秩序,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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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从事渣土运输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符合“六统一”标准(车身统一印制监督电话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统一喷涂放大的车牌号,统一设置顶灯,统一车体颜色,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统一密闭标准)渣土运输车辆、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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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小区内毁绿占用公共空间违章搭建现象较多,城管部门如何解决这类现象?答这类问题具体表现为:小区一楼住户毁绿、私拉院墙,小区沿街店铺占用公共空间违章搭建。 社会危害: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存在安全隐患。 权责划分:依据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宿建指办[2002]6号文,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是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负责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对规划核实后进行装饰装修、改造、占用和毁坏绿化等行为造成的违法建设负责监管,并督促恢复原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批后监督、未获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的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移送有关单位。 市房管中心负责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对未履行“造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的物业企业,建立相关监管失信名单。 市城管局负责对占用和毁坏绿化进行违法建设、场地硬化等行为的督促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对装饰装修中破坏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等行为的认定并移送市城管局查处。 此类违章行为涉及《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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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摊贩在车道上面占道经营,影响车辆通行,部门如何核实,如何处理占道经营问题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经查,该处游商在“两薄”时段在此处占道经营。已安排“两薄”时段定岗队员做好工作对接,加强此处的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占道经营摊点及时疏导规范。下一步,支队将加大对此处的执法检查力度和密度,加强宣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劝导违章行为人进入疏导点规范经营,禁止占用人行道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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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中、高考期间,如何加强学校周边市容环境治理?答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个舒适、有序、安静的学习和考试环境,执法人员徒步对校园周边的门店出店经营、游商占道、脱落横幅、噪音扰民、散发传单、非机动车乱停放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确保考点周边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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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答《行政强制法》第十二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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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可以在道路上设置架空管线吗?答《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主干道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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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答《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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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垃圾处置的收费标准是什么?答《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皖政办【2013】44号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商业开发项目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规划设计图纸实际外运量进行核算,并依据关于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宿价业【2011】138号 建筑企业(渣土)8元/吨收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置费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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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渣土运输车辆车身不洁、覆盖不严、路面遗撒渣土,你们如何查处?答相关职能部门将针对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污染路面责令清理整改,对车身不洁、未全密闭覆盖车辆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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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正在装修的门店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店门前,影响行人通行和环境卫生,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处理?答《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于此类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执法人员先责令当事人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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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经营户每天为了争抢生意,使用外放音响宣传,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答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勘察,情况属实会对该处商户进行批评教育,宣传市容管理条例并督促商家降低宣传音量。下一步,支队将加大对此处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清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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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店铺门口划了停车线,门口每天都是被停放的电动车堵门的现象,还有几处停车线都脱落了的怎么处理?答辖区大队会及时到现场勘查,对非机动车停放线一划到底堵门、褪色的情况将联系设施大队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市民非机动车停放问题,满足广大群众的合理停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