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试点工作政策问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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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二轮到期延包?
答:二轮到期延包是指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党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际,199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随着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即将到期,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二轮到期延包的法律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等。
3.二轮到期延包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开展二轮到期延包,要坚持延包原则,确保绝大多数承包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以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再延长承包期30年。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者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农户对家庭成员、承包地等信息无异议的,直接顺延。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4.二轮到期延包的工作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延包程序主要包括成立机构、摸底核实、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完善证书、资料归档等。
5.哪些人具有延包资格?
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参与延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农户内部分家庭成员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得将其列入承包合同。农户家庭成员中的新增人口,应当在依法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作为家庭成员列入承包合同。
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享有土地承包资格: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子女;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人员及其婚前子女、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暂未迁入的,需提供原籍地村(居)出具的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证明,或放弃原籍地承包地的证明;
(3)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现役士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参与二轮承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婚出后,因离婚户口迁回,需提供原婚入地村(居)出具的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证明,或放弃原婚入地承包地的证明;
(6)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又离婚,户口仍在本村的;原户口在本村且参与二轮承包,户口迁出后未放弃承包地,本人提出参加土地二轮延包申请的;
(7)因结婚户口已迁出,但是在婚入地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要求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延包的人员,需提供新的婚入地村(居)出具的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证明;
(8)其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讨论通过的。
6.延包中哪些人一般不再确认为承包人口?
答:(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已经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
(4)书面自愿放弃延包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确认为延包人口的。
7.承包方分户、合户的,如何延包?
答:分户、合户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承包方分立后,原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承包方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合户原则上仅适用于二轮承包时为同一户,防止以合户之名规避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合并后原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应当与合并后的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8.消亡户如何界定?其承包地如何处置?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及其衍生人口全部死亡的,或者户内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视为消亡户。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户内已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承包地处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协商解决。
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9.如何妥善解决无地农户和缺地少地生活困难农户要地诉求?
答:集体机动地、依法开垦土地、集体依法收回以及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等,优先保障二轮承包期间无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鼓励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流转租金补贴、提供就业岗位、纳入社会保障等方式,妥善解决无地农户和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合理诉求。
10.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含入赘婿)等特殊群体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答: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应当依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他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二轮到期延包中,应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健全完善跨区域协调解决工作机制,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
11.全家进城落户农户的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有稳定非农就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享有城镇社会保障的进城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12.发包方依法收回和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如何处置?
答: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优先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户。
13.到期无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二轮承包到期应收回而无法收回的承包地,不得延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法律和其他有效途径,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收回的权能。
14.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妥善处置机动地?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对于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优先分配给无地农户。
15.新增地源包括哪些土地?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处置?
答:通过依法开垦、复垦及土地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作为新增地源管理,依法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地类。新增地源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依法承包到户。严禁以发展集体经济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强行留归集体经营。
16.承包地存在暂缓确权、权属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如何延包?
答:要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工作机制,依法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稳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确保“一般问题不出乡镇、重大问题不出县”。对于暂缓确权或未确权登记颁证的农户承包地,要按土地确权的相关程序先确权再延包,确保应确尽确、应延尽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
17.什么是“小调整”?实施“小调整”有哪些要求?
答:“小调整”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小调整”的前提是“大稳定”,仅限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调整方案在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实施,且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18.退耕还林的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二轮承包期间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承包地,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类调查结果,分别按林地或耕地确权延包。确认为林地的,相应核减该农户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19.占用承包地建房的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类调查结果,分别按照建设用地和承包地管理。已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的,核减相应承包地面积,未办理用途变更手续的,按原承包地延包。
20.采煤塌陷区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采煤塌陷区承包地,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类调查结果,分别按照水面和承包地管理。已办理水面变更手续的,仍按原农户承包地进行延包,但应按变更后的用途使用;未办理用途变更手续的,按原承包地延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