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沱河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23-08-09 11:15 发文单位:埇桥区-热点问答

工伤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 如何申请工伤?
    发生工伤后应当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小微民营企业缴费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小微民营企业行业类别、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或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之规定,核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当期缴费基数。
  • 受工伤了,就能领伤残津贴吗?
    工伤职工需参保工伤保险,具体鉴定等级有两类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有两类: 一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包含伤残津贴在内的相关待遇; 二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备案 (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 非全日制员工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有参保工伤保险怎么办?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企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会承担什么责任吗?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小微民营企业参保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参保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用的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伤残津贴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须参保工伤保险,伤残等级不同津贴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伤残津贴标准是否一样?
    情况不同标准不同,伤残情况越重津贴标准越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小微民营企业参保费率如何确定?
    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按《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规定执行。
  •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的,是工伤吗?
    不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自己摔倒的不属于第六条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 小微民营企业参保方式?
    小微民营企业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 小微民营企业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什么?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给职工买了意外伤害险还用参加工伤保险吗?
    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由企业自愿选择参保,但其不可替代工伤保险,企业仍需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一定强制性,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
  • 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分几个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其他群体可以参照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吗?
    经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信息系统的就业帮扶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使用的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可参照执行。
  • 申请工伤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程序是什么?
    (一)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民营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即可。 (二)已参保小微民营企业发生职工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三)小微民营企业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先行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强制捆绑式参保。
  • 被认定为伤残,就能领伤残津贴吗?
    工伤职工需参保工伤保险,根据伤残伤情定伤残伤情较轻的可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七至十级伤残伤情相对较轻可以继续从事相应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没有伤残津贴这项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备案流程是什么?
    用人单位可在安徽政务网搜索工伤事故备案在线办理;也可以书面或上班时间电话报备(0557-3066736)。
  • 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发生工伤后自己可以去备案吗?
    个人不可以报备,发生伤亡事故第一时间上报单位以单位名义及时备案。
  • 伤残津贴标准是一成不变的吗?
    不是,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调整和确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伤残津贴调整的原则和公式。
  •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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