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道东街道办事处】关于维修基金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23-01-10 17:29 发文单位:埇桥区-热点问答

关于维修基金相关问题

  • 小区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具体公共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的车场或者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如何缴纳维修基金?
    安置房:需带安置证、结算清单、分户证复印件、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市政务大厅缴纳; 商品房:需带备案表、购房发票、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市政务大厅缴纳。
  • 使用维修基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维修基金使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受益户清单,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4招投标相关材料;5.与审计机构签订的审计合同;6.维修工程预算书;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证明材料(拟申请公示、征求意见公示);8.申维修资金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机构鉴定的审定决算报告书;9.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付款委托书 ;10.维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1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全部结束后) ;12.出具申请专项资金真实性的承诺书 ;13.结算收据(或发票)
  • 必须缴纳维修基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七条: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安置房属普通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 如何申请维修基金?
    (一)1、组织维修单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现场勘查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物业管理),由物业公司现场勘查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3、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现场勘查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二)以上资金使用计划在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5日后,再向区物业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选定审计机构为以后工程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三)使用5万元以上资金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企业(无论工程大小,都需要有施工资质)。
  • 维修基金是什么单位征收?
    维修基金是房屋管理中心征收,不动产机构征收办证工本费(住宅80元/本,商业550元/本)。
  • 住宅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有那些?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依法登记权属的车位、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 维修基金按什么标准收取?
    根据2019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 申请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主体是什么?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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