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宿州市民政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问答手册
目 录
一、老龄事业类
1.开办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应分别向哪些部门申请登记?
2.开办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哪些法定安全运营条件?
3.开办养老机构能够享受到政府哪些政策支持?
4.高龄津贴的补贴标准和申领方式?
5.目前正在实施的养老服务消费券工作哪些人可以申请,应该如何领取使用?
6.作为机构想要参与本市的养老服务消费券工作中要满足哪些条件?
二、殡葬管理类
1.宿州的人去世后必须要火化吗?
2.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3.如何办理遗体火化?
4.办理火化需要哪些材料?
5.我市的殡葬惠民政策有哪些?
6.殡仪馆有哪些收费项目?
7.个人可以接运遗体么?
8.可以购买棺材么?
9.可以在田地里安葬骨灰么?
10.我市的公墓有哪些?
11.购置墓穴有什么要求?
12.为什么要整治硬化大墓等违规坟墓?
三、婚姻登记类
1.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收费吗?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那些证件和书面材料?
2.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是什么呢?
3.有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结婚登记?
4.哪些情形婚姻无效?
5.为保证当事人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6.“全国通办”以后,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可在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吗?
7.现役军人结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9.没有身份证原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10.结婚登记证件照片有什么要求?
11.结婚登记需要婚检吗?
12.补办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证件有什么区别呢?
13.有过婚史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四、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方面
1.本地申办残疾人两项补贴法律依据?
2.本地申办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服务对象、申请条件和需要申报的材料?
3.本地线下申办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服务流程?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类
1.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程序?
4.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内容?
六、低保政策提纲
1.低保、特困供养现行救助标准是多少?
2.目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3.申请低保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去哪里申请呢?
4.低保政策中提到的共同生活成员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5.什么条件的家庭符合“单人保”呢?
6.什么是是低保边缘家庭?
7.申请单人保为什么要核查子女家庭收入?
8.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赡养费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9.家里有车可以申请低保吗?
10.家里有房可以申请低保吗?
11.现在政府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8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22元,为什么发到手的不是这么多钱?
七、临时救助政策提纲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呢?
2.如何申请临时救助呢?
3.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4.临时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5.临时救助的标准?
6.临时救助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八、特困供养政策提纲
1.申请特困供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无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
3.如何确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申请特困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5.哪些情况不能申请特困供养?
一、老龄事业类
1、开办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应分别向哪些部门申请登记?
拟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拟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拟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均需明确包含 “养老服务” 相关内容。
2、开办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哪些法定安全运营条件?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安全条件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建筑与场所须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按国家技术规范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标,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2.建筑与场所安全:场所产权清晰或租赁关系合法,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改建、扩建需依规办理手续,室内无障碍设施适配老年人使用需求。
3.食品安全:内设食堂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布局、设施设备、清洗消毒、食品储存与加工操作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规与规范。
4.医疗安全:内设医疗机构的,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老年人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安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全流程安全管控要求。
3、开办养老机构能够享受到政府哪些政策支持?
一是享受运营补贴和建设补贴,社会力量开办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并备案,入住率达到30%以上,依据备案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的2000元建设补贴,其中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分五年付清。备案后,依据收住老年人的失能等级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300元,中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400元,重度和完全失能老人每人每月600元,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程度的上浮。二是开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
4、高龄津贴的补贴标准和申领方式?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领取方式为老人或老人家属携带老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一寸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申请。
5、目前正在实施的养老服务消费券工作哪些人可以申请,应该如何领取使用?
1. 补贴对象: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不纳入对象: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
2. 补贴形式:通过“民政通”(小程序/APP)发放电子消费券,按自然月发放,当月有效。电子消费券只有在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自费金额进行抵扣,不发放现金补贴。
3. 补贴标准:目前机构消费抵扣40%,居家服务抵扣50%,最高抵扣800元。评估为中度及中度以上失能的,评估费用可全额抵扣。评估为轻度或能力完好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4. 申请方式:老年人本人注册或家属等注册代办,通过“民政通”APP或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评估,评估通过后领取消费券。
3. 领取消费券:审批通过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服务需求选择对应消费券,目前消费券类型有4种,分别为机构服务消费券:供入住养老机构超过30天的老年人使用,自付费用抵扣40%,最高抵扣800元。喘息服务消费券:供入住养老机构不超过30天的老年人使用,自付费用抵扣40%,最高抵扣800元;日托服务消费券:供白天在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场所享受专业照护服务,晚上回家的老年人使用,自付费用抵扣40%,最高抵扣800元;上门服务消费券:可以找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排泄护理、护理协助、康复护理等;上门探访关爱服务或远程探访;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健康管理服务。购买服务的自付费用抵扣50%,最高抵扣800元。
注意:需选择带有“养老消费补贴”标签的服务机构;“民政通”可查看各个机构服务信息,根据需求选择心仪机构。目前不支持在医疗机构住院抵扣费用。
6、作为机构想要参与本市的养老服务消费券工作中要满足哪些条件?
目前参与养老服务消费券工作的主要有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要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均可)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中所列服务项目。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申请参与的机构通过向服务地县区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即可参与补贴服务。
殡葬管理类
1、宿州的人去世后必须要火化吗?
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全域为火葬区,除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 10 个少数民族允许土葬,其他死亡人员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进行火化。
2、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答:1.在医疗机构救治过程中(包括运送到医院途中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明》。2.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根据对死因的调查情况,签发《死亡证明》。3.由公安机关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当地派出所根据调查情况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3、如何办理遗体火化?
答:拨打96399殡葬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转接至当地殡仪馆,提前一天预约服务。当天由殡仪馆按照预约时间安排遗体接运车辆,上门接运遗体。遗体运送至殡仪馆后,由丧属选择需要的服务,进行遗体火化。
4、办理火化需要哪些材料?
答:进行遗体接运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内办理火化等业务时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本。享受民政部门殡葬惠民减免政策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我市的殡葬惠民政策有哪些?
我市目前殡葬惠民政策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死亡的低保、五保、城市三无人员、现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烈士、三级残疾以上、一户多残、老残一体、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成员。(一户多残是指一个家庭里有两名以上的残疾人,不要求残疾等级,先去世的人享受减免政策。老残一体是7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不要求残疾等级。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成员具体后卫键部门认定)。在殡仪馆办理火化业务时,需携带相关证件或身份证明材料。享受遗体接运(普通车辆)、遗体火化(平板炉)、遗体冷藏寄存(3天)、骨灰寄存(1年)、100元以内骨灰盒5项服务全免,费用在殡仪馆结算时直接免除。同时,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免费安葬。
第二类:缴纳养老保险的群体,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人社部门负责落实,丧属携带本人及逝者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城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第三类:除上述两类群体外的其他本市户籍群众。宿州殡仪馆减免火化费10元,遗体冷藏寄存(三天)和骨灰寄存(1年)各20元,其他四个县殡仪馆是遗体冷藏寄存(三天)和骨灰寄存(1年)两项全免。
6、殡仪馆有哪些收费项目?
答:目前殡仪馆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项目、重要延伸服务项目和其他延伸服务项目。其中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火化、冷藏和骨灰寄存,实行政府定价。重要延伸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化妆、遗体消毒、遗体收敛、告别厅使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延伸服务主要包括殡葬用品销售和其他特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市各殡仪馆均已实行“清单化”服务,清单外无收费项目,费用由殡仪馆统一结算。业务清单上对三类服务进行明显区分,备注服务内容,标注自愿选择。遇到吃拿卡要、强制收费等问题,可以拨打96399进行投诉。
7、个人可以接运遗体么?
答:《殡葬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遗体接运由殡仪馆提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遗体。目前我市各县区均实行社会化遗体接运车辆备案制度,现有社会化车辆与殡仪馆、属地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殡仪馆委托其承担遗体接运业务,由民政、市场等部门进行监督。下一步殡仪馆将增加车辆,逐步将遗体接运业务收归殡仪馆承担。
8、可以购买棺材么?
答:《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我市全域为火葬区,禁止向本地居民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相关部门正在开展专项行动,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9、可以在田地里安葬骨灰么?
答:我市为火葬区,骨灰应当在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进行安葬。《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10、我市的公墓有哪些?
答:我市公墓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普遍在5000元以下)。我市已基本实现城市、镇级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其中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本县区居民,镇级公益性公墓服务本镇居民,村级公益性公墓只服务本村居民。安葬服务可联系各县区民政局或拨打96399殡葬服务热线转接至各县区殡仪馆咨询。第二类是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政及发改部门根据成本调查确定经营性公墓价格区间。我市目前有8座经营性公墓,分别是:位于埇桥区的龙门文化陵园、马山公墓、马山二期(祥福陵园);砀山县的万福陵园;萧县的元宝山陵园、天堂公墓;灵璧县的鹿虎山经营性公墓;泗县的屏山陵园。除上述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外,其他均为违规公墓,相关部门正在推进整改,禁止建设销售。
11、购置墓穴有什么要求?
答:骨灰堂、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除外。禁止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
12、 为什么要整治硬化大墓等违规坟墓?
答:整治硬化大墓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林地,防止其被违规占用和破坏;二是维护生态环境,避免水泥石材等硬化覆盖物阻碍破坏环境;三是革除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的丧葬陋习。
自2018年起,每年均开展全国性的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其中硬化墓等违规坟墓历年来都是整治重点。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更加明确,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墓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婚姻登记类
1、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收费吗?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那些证件和书面材料?
答:2025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条例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2、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是什么呢?
答: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有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结婚登记?
答:(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4、哪些情形婚姻无效?
答:(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5、为保证当事人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答: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以及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如身份信息与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全国通办”以后,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可在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吗?
答:不可以。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需要到受理该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7、现役军人结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9、没有身份证原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若当事人因故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可凭借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进行人脸识别,身份证上照片及个人信息应与本人一致,无损坏、模糊等情况。
10、结婚登记证件照片有什么要求?
答: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登记证件照片为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提供的照片应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照片要求真实、清晰,纸张质量符合档案存放的时间要求,不得使用黑白照、婚纱照、剧照、艺术照、佩戴头饰照等,精修照片不得与本人面容差异过大。公职人员可以着制服;少数民族可以穿戴民族服饰,是否免冠从习俗。
11、结婚登记需要婚检吗?
答:婚检遵从个人自愿原则,不是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为了您自己、家人和后代的健康,建议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12、补办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证件有什么区别呢?
答:补办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从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申请办理补办结婚登记,办理手续与结婚登记相同,结婚登记日期为申请办理当日的日期。补领结婚证件是男女双方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婚姻证件遗失、损毁或登记信息有误需变更的,可以申请补领结婚证件,结婚登记日期为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
13、有过婚史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会逐一核查当事人的每一段婚姻,为您能顺利办证,请根据自己的婚史情况提前准备好以下相关原件材料:离婚证:若婚姻登记系统可查询到离婚信息,则无需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离婚调解书、附有生效证明书或离婚证明书的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相关手续原件:需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即可: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派出所死亡注销户籍证明、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方面
1、本地申办残疾人两项补贴法律依据?
答: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45号)
3.《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4.《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皖民务字〔2022〕116号 )
2、本地申办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服务对象、申请条件和需要申报的材料?
答:1.具有宿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
2.申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具有宿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4元。申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具有宿州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4元。
3.需要提供《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的证明材料(申请生活补贴时提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如有代办);残疾人社保卡复印件。
3、本地线下申办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服务流程?
答: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在政务公开网站同步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办理(自受理之日起至发放决定)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类
1、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指为本市境内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身处困境、回归家庭及融入社会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偿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临时安置等临时性的救助服务。救助管理站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职能部门。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
答: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程序?
答:救助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完成安检、询问。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等工作。询问内容包括:受助人员的个人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本地有无亲友;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并告知其理由。
4、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内容?
答:救助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对于有行事能力确实有困难的求助人员,救助站根据需要给予临时无偿救助,包括衣、食、住、行,原则上站内救助不超过十天。痴呆傻等精神异常人员,送医院治疗。治疗好的联系家人或与户籍地民政救助部门协商护送回原籍。对无行事能力老弱病残幼等求助人员,提供护送返乡救助。
低保政策提纲
1、低保、特困供养现行救助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22元,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农村特困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82元,城市特困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57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3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
2、目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
(2)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待遇。
3、申请低保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去哪里申请呢?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还需要授权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就可以被确认为低保对象。这个过程一般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25个工作日。
4、低保政策中提到的共同生活成员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共同生活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经县(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4.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5、什么条件的家庭符合“单人保”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符合大病保险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6、什么是是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金融类资产(家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和车辆类资产低于当地低保相应限定条件的1.5倍、其他类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相应限定条件的家庭。
7、申请单人保为什么要核查子女家庭收入?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符合大病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单人保,重病重残人员以“单人户”形式提出低保申请的前提是低保边缘家庭,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要符合规定条件。而在计算单人户本人收入时,需要将其供养义务人家庭应该给付的赡养费用计算在内,所以需要核查其子女家庭收入和财产确定应该给付的赡养费。
8、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赡养费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费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最多不超过2000元/人。
9、家里有车可以申请低保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1辆价格在8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船舶的不得获得低保;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中,拥有一辆(艘、台)或多辆(艘、台)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且累计价格在 8 万元以内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累计价格在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该义务人家庭月赡(抚、扶)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赡(抚、扶)养费标准;累计价格超过 15 万元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
车辆购置6年内,车辆价格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车辆价格。
10、家里有房可以申请低保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 2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核算其实际收入情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新购或新建住房后 2 年内不得获得低保。
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不作为限定条件,计算赡(抚、扶)养费里;在被供养人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在新购或新建住房后2 年内;该义务人家庭月赡(抚、扶)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 倍赡(抚、扶)养标准。
11、现在政府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8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22元,为什么发到手的不是这么多钱?
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确定并按月发放。如果是重病、重残人员在补差基础上上浮30%,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及以下残疾人在补差基础上上浮20%。
举个例子:比如张三家庭4口人,人均月收入5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722元,则张三家庭每人可获得低保金为722-500=222元。张三一家4口被认定低保对象后,全家每月获得222×4=888元差额补助。如果家庭有重病重残人员,就在补差222元基础上上浮30%,未成年人在补差基础上上浮20%。所以每一户的低保金的发放都有所不同。
临时救助政策提纲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呢?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如何申请临时救助呢?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3、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4、临时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下(含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5、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月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上的,分别给予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月低保保障标准的2-6倍。
需要强调的是: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6、临时救助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且救助标准在4倍月低保标准以下(含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确认,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且救助标准在4倍月低保标准以上,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特困供养政策提纲
1、申请特困供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
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具体指:(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何确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特困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5、哪些情况不能申请特困供养?
(一)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二)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三)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