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市税务局】契税相关知识问答

发表时间:2023-05-22 09:06 发文单位:三类单位-市税务局-热点问答

  契税相关问题?

  • 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后期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 装修费是否包括在契税计税价格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 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所有如何征收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的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 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 纳税人继承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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