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市民政局】关于离婚的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23-12-26 10:45 发文单位:二类单位-市民政局-热点问答

离婚相关问题

  • 离婚登记程序
    1、当事人自备材料 ①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声明一致); ②双方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结婚证; ③当事人各自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④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格式打印,需按照格式注明相关事项,签字部分当事人当场手写)。 2、审查 咨询台审查当事人相关证件是否有效,复印证件。 3、登记 离婚办公室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受胁迫结婚的,向哪个单位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户口应该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一方户口可做如下处理: (一)结婚迁户。结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不同省份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需要到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一般是辖区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一定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件和材料,如结婚证等。 (二)离婚后迁回原籍。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公民可以根据当地户籍的有关规定,原户口所在地同意迁回的,可以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 (三)离婚后另立门户。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有独立的房产作为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在我国,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的户口迁移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需要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四)离婚后不迁出。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更改婚姻状况为“离婚”,并相应地更改户口簿上与之有关的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 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可以。《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经济帮助吗?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什么是协议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结婚证丢失如何离婚?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 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如何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什么是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看望孩子吗?
    可以。《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要给子女抚养费吗?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能怎么做?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去法院起诉离婚也要冷静期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的申请。经过30天冷静期,双方仍坚持离婚,可在冷静期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发给离婚证;若超过30日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受害者可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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