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市人社局】劳动者年休假、工资待遇政策
劳动者年休假、工资待遇政策知识
1.加班审批制度有哪些?
答:实践中,加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另一种是劳动者自愿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在提及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时候,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而言,如果满足了以下三个条件,一般就可以认定存在加班:
(1)用人单位的安排;
(2)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
(3)从事的是与劳动者工作相关的事务。
但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合理合法的加班审批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照执行。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延长工作时间,则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确需加班,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审批,这样,主张加班工资也有充分的依据。
2.如果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年休假没休怎么办?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什么是年休假?
答: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的休假制度。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可以累计工作时间吗?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1年的都应当休年休假,不能因为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而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而且,如果劳动者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过年休假,到了新用人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只要其满足累计工作时间和年休假天数的规定就可以。
6.没休年休假,该如何补偿呢?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7.年休假天数如何规定?
答:关于劳动者年休假的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换工作了,能否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9.在不同单位工作过,年休假天数怎样算?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0.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1.哪些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2.休了产假,当年还可以休年假吗?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3.用人单位可以拖欠年终奖吗?
答: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的权利。原则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将工资的分配标准和方式写入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工资的分配方式,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时间。
但是,这种事先的约定也应当恰当合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14.离职了,工作单位的年终奖可以不发放吗?
答: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双方劳动合同中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其合法有效适用的前提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次,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程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在制定关于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民主制定程序。
15.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是否包含年终奖?
答:主要审查依据为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offer中是否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薪酬相关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存在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发放年终奖等。如果双方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者制度规定,那么,就说明年终奖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侵害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除此以外,还有一种情形,关于年终奖既不存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存在规章制度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支付年终奖的事实。在既往案件中,如双方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缺乏明确约定或规定的,部分裁判者的观点为年终奖的支付属于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事项,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金额。
16.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年终奖的数额能降低吗?
答:关于年终奖数额问题,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经济实力,在规章制度作变通性规定,不过年终奖发放方式一旦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17.用人单位可以不发年终奖吗?
答:年终奖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对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足额支付,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离职与年终奖发放问题进行管理。
18.在商场工作,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都在上班,算加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 503号)规定,我国劳动者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每周至少-天)工作,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和40小时,超过部分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执行关于加班的规定。
19.探亲假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联系电话:3024013)
20.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1.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计算加班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以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二是双方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则以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工资为计算基准,其中加班费、伙食补助与劳动保护补贴不能列入计算范围。同时,计算加班费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准备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据材料至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3030281)
22.单位对加班工资进行定额约定,可以吗?
答: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进行定额约定,是对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核算方式的违背。
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
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数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3.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4.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答: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五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25.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包括哪些人?
答:根据规定,发放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发放条件的劳动者。
26.高温津贴发放有哪些要求?
答:(1)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27.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防治高温作业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有权向当地人社、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投诉。
28.安徽省发放高温津贴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总工会等四个部门《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
29.高温津贴发放方式是什么?
答: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按天计发。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30.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具体发放数额。
31.女职工劳动保护都有哪些内容呢?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既包括宪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劳动权益,如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还包括国家对女职工规定的特殊保护,如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四期”保护等。
32.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答:“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时间等规定。
33.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4.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619号 )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5.女职工产假能休几天?
答:(1)从2012年4月28日起,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根据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同时,还规定了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36.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以上约定的条款存在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应属无效条款。
37.三八妇女节,单位是否应当放假?若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8.女职工流产有假期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等,依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口径变化和主要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对《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作了修改,新标准的最大不同是,“口径”发生变化,与其他省一致,由原来的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变为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档,分别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档,分别为:21元、20元、19元、18元。
三、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
四、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
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最低工资争议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