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市城管局】公园设施相关知识

发表时间:2024-03-08 17:29 发文单位:四类单位-市城管局-热点问答

公园设施相关知识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于宠物入园的解读
    依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园禁止游人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惊吓性的动物进入的公园。
  • 园林雾炮车有什么用途?
    雾炮的主要用途是通过沉降空气中的粉尘或扬尘,来达到治理雾霾的目的。雾炮车又称多功能抑尘车,降尘车,抑尘洒水车,绿化喷洒车,喷药车,药物喷洒车,它是一种在具备普通洒水车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加装一台车载喷雾机组从而使之拥有了喷洒雾状液体的多功能车型。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公园性质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园的公益属性,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预算解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将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所属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根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镇绿化、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人经常在公园草地植物附近方便,如何处置
    园林中心将加大巡查力度,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向市民提供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的游园环境。
  • 市区有些交叉口,有很多花坛,导致通行十分不便,能否将花坛拆除方便通行。
    花坛是规范行人与机动车辆分流的交通设施,故不能拆除。
  • 公园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应当怎样设置?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园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应当按照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规范设置;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公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在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等对景观有较高要求的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设计指导原则。
  • 车辆可以停在公园停车场以外的区域吗?
    《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下列车辆外,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内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水、电、通信等为公园施工、养护、抢修等作业车辆; (四)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执行公务的车辆”。
  • 有条件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应当配备哪些服务设施?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二条,鼓励建立公园综合管理服务数字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提高公园管理和服务质量。有条件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应当设立服务超市,设置直饮水、手机充电、无线网络等便民服务设施。
  • 园林的跑道与道路接口为什么设置了铁栏杆
    按照《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除老年人、残疾人、婴儿专用车、作业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各种车辆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公园内。路口设置栏杆是为了公园内游人安全,禁止车辆入园。反映人骑的是三轮车,在禁止入园的车辆范围内。
  • 《城市绿化条例》对苗圃的要求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 什么是社区公园?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二条,社区公园,是指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公园。
  • 城镇绿化建设应当由哪个部门制定计划和目标??
    根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将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怎样安排绿化?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公园里的墙面瓷砖掉落,属于哪里维护
    公园里的墙面瓷砖掉落问题,由该公园管理人员对脱落瓷砖进行维修,并要求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及时处理。
  • 《宿州市公园条例》中对于园区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罚解读
    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公园管理职责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在已建成公园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 (四)改变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公园的管理用房和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的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经营使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关于公园内设置水电问题要符合哪些标准?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十四条: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兼顾公园景观。
  • 群众表示河边也没有设置禁止垂钓的指示牌,故来电咨询此处是否可以垂钓?是否有禁止垂钓的政策规定。
    需查询2019年发布的《关于宿州市城区部分河道禁止钓鱼的通告》的禁钓范围。如非禁钓区钓鱼,必须符合一线一钩一竿的相关规定。今后,管理人员还将继续对不文明垂钓人员进行劝离工作。
  •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如何停放?
    《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熄火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 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等对景观有哪些要求?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九条规定: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等对景观有较高要求的公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公园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密度等控制指标和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 《宿州市公园条例》中规定,在公园内施工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公园内施工,应当保护公园景观以及各类设施。因施工影响公园景观或者造成各类设施损毁的,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城市绿化条例》中,对于城镇绿化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鼓励措施。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城市绿化条例》中绿化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园区内的水电等设施有什么要求?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兼顾公园景观。
  • 《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包含哪些范围?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拟定《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明确公园管理单位职责、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管理服务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园区面积的相关解读
    结合水环境治理,沿城市水系合理规划建设公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市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园的面积不得减少。
  • 《宿州市公园条例》中对公园设施的要求
    社区公园应当设置儿童、老年人日常休憩需要的设施和不低于百分之十的体育活动场地。
  • 可以在公园水体进行捕捞吗?
    《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水体进行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渔业捕捞活动”。
  •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哪些要求规划?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 公园体系的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应获得哪个部门批准?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七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什么是游园?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二条:游园,是指供公众临时休憩,分布在道路交叉口、街旁、桥头的小块绿地。
  • 有些树池树根长的越来越大,下面的方格内如果加入小碎石头再放点稍微大点的碎石头,这样树根长大了,也不会被放的方格困住树会不舒服,碎石头也很美观接进自然。望有关部门采纳。
    已对树池进行了卵石填充,既利与根系生长又美化了树池。
  • 夜间河上通过小船使用渔网捕鱼的行为,如何处置
    园林中心河道管理人员会与船只主人联系沟通,禁止其在河道进行违规捕鱼行为。由于违规捕鱼一般在夜间进行,管理人员将不定期进行夜间巡查,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 违反《城市绿化条例》中哪些规定,可以进行处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利用公园内场地临时举办活动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公园内场地临时举办活动的,应当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景观,不得影响正常游园秩序,依法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于当日清理场地、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的社区公园、游园和规模较小的专类公园,不得利用其园内场地举办商业性展览、演出活动。
  • 公园实行名录、分类、管理由哪个部门确定?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哪些管理人员?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人安全。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园区交通工具的解读
    除下列车辆外,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内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三)水、电、通信等为公园施工、养护、抢修等作业车(四)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执行公务的车辆。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熄火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 公园内需要设置哪些标志?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公园平面和功能区分布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公示公园管理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园内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志;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禁行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公园内各类标识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备。
  •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哪些相关规范进行日常管理?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园管理相关规范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公园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经营服务企业的,可以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园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 请问为什么要给有些树打“点滴”?
    为了改善树体长势,激活花木潜能,促进根系生长和芽的萌发,显著提高新移植树木的成活率。树木需要打点滴的情况通常可分为四大类,分别是移栽、复壮、病虫害治疗、生长调节。针对不同的目的,配制不同的药剂。
  •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对于城镇绿化规划和绿地的性质、用途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规划和绿地的性质、用途。确因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重大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 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公园管理职责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不当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公园管理职责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的;(二)在已建成公园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三)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四)改变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公园的管理用房和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的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经营使用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绿地率是指?
    根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 《宿州市公园条例》规划解读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编制公园体系建设应当以什么形式征求哪些部门的意见?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七条规定:编制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
  • 《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包含哪些范围?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拟定《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明确公园管理单位职责、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管理服务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在公园内进行音量过大的娱乐活动有时间限制吗?
    《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以内的公园区域内,在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中考和高考等特殊期间,禁止使用音响器材,开展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娱乐、集会等活动”。
  • 允许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的公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允许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的综合公园、规模较大的社区公园等,有条件的,应当划定动物集中活动区域。游人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公园的,应当防止动物伤害他人,并即时清除动物粪便,其中携带犬只的,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牌,用束犬绳(链)牵引。
  • 什么是综合公园?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二条,综合公园,是指功能齐全,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规模一般不低于十万平方米的公园。
  • 请问为什么有的公园、道路的树上裹着塑料布?
    进入冬季,会出现短期气温过低现象,为防止过低的气温对某些不耐寒树木的伤害,让树木安全越冬,入冬后会对香樟、夹竹桃等易受冻的树木,采用树干内裹植物绷带,外裹塑料布的防寒措施,避免过低的气温冻伤树木。待气温回升后,会及时拆除包裹物。
  •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有利于公园功能的发挥,需要符合哪些要求(第二部分)
    (五)综合公园应当按照动静分离、互不干扰的原则,划分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功能区,并设置游览、休憩、运动、健身、儿童游戏、科普等设施;社区公园应当设置儿童、老年人日常休憩需要的设施和不低于百分之十的体育活动场地;专类公园应当根据主题设置相应设施;游园应当注重街景效果,设置休憩设施; (六)以游人需求为导向,结合公园的类别和主要功能,合理设置餐饮、零售、游憩等设施;根据游人容量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 (七)结合公园的功能、规模,综合考虑应急避险场所和设施的设置;以防灾避险为主要功能的公园,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划建设应急供水、供电、排污等必要设施; (八)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开发利用公园地下空间应当以车辆停放、防灾避险、人民防空等设施建设为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可以向公园水体排放污水吗?
    《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游人的要求
    游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二)不得采摘花草和植物果实、攀折花木,不得踩踏休养期的草坪;(三)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宣传品;(四)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烧烤、露营和营火;(五)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 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游人在公园内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游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得采摘花草和植物果实、攀折花木,不得踩踏休养期的草坪; (三)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宣传品; (四)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烧烤、露营和营火; (五)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有利于公园功能的发挥,需要符合哪些要求(第一部分)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人文条件;鼓励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再生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规划建设储水池塘、下凹式绿地等; (二)建(构)筑物的体量、体型、高度、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规划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除植物园等相关专类公园外,植物造景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本地木本植物数量应当占木本植物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植物配置以乔木为主,合理确定乔木、灌木、地被比例,适当增加林下步道和休憩设施,林荫路占园路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为游人营造更多绿色游憩空间; (四)方便游人亲近自然,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观赏步道、自行车道、亲水平台;
  • 怎样共同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根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建设、林业、环保、房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 在公园内举办活动未按要求清理好场地会怎样处罚?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未在活动结束当日清理场地、清除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有关部门对于公园噪音有哪些要求?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公园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公园的环境噪声限值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公园,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划定区域供游人开展集体健身娱乐活动。游人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环境噪声限值。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以内的公园区域内,在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夜间(晚二十二点至凌晨六点)、中考和高考等特殊期间,禁止使用音响器材,开展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娱乐、集会等活动。
  • 《宿州市公园条例》发展趋势
    鼓励建立公园综合管理服务数字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提高公园管理和服务质量。有条件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应当设立服务超市,设置直饮水、手机充电、无线网络等便民服务设施。
  • 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定期对绿化树木价值参考标准定期公布吗?
    根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城镇绿化树木价值参考标准,并定期公布、调整。
  • 公共绿地的含义是什么?
    公共绿地,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 城市绿化设施是指?
    根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设施,是指城镇绿地内的亭、台、楼、廊、假山、花坛、景石、雕塑、桥、广场、亮化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音乐设施、道路、护栏、座椅、标识牌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健身和服务设施等。
  • 《宿州市公园条例》关于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的解读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确需扩建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应需要哪些程序?
    根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工程设计解读。
    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宿州市公园条例》中关于公演噪音的解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限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以内的公园区域内,在午间、夜间、中考和高考等特殊期间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娱乐、集会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对绿化区域的工程相关解读
    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并经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 如何防治栾树上的蚜虫?
    (1)于若蚜初孵期开始喷洒蚜虱净、吡虫啉类药剂。(2)于初发期及时剪掉树干上虫害严重的萌生枝,消灭初发生尚未扩散的蚜虫。(3)注意保护和利用瓢虫、草蛉等天敌。
  • 游人携带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园会被罚款吗?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游人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园或者其部分区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进入游玩需要门票吗?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和以文化传承、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专类公园应当实行门票免费,特殊情况拟收取门票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游人、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实行收费的公园,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优惠对象、优惠幅度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 公园内有唱歌大声喧哗之类违反噪声规定的有何监督及其措施?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置噪声监测设备,对公园内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经常性监测。公园管理单位发现游人有违反环境噪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建设单位、接收单位的要求
    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应当设立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公园管理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开展选聘市民园长、特邀管理员等活动,组织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与服务。
  • 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达到多少?
    根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 《城市绿化条例》中关于义务植树的定义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公园噪音的规定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置噪声监测设备,对公园内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经常性监测。公园管理单位发现游人有违反环境噪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 公园管理单位被投诉举报,回复日期是多久?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使用权有哪些要求?
    根据《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公园的管理用房和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经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公园内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经营者。
  • 《宿州市公园条例》中对公园宣传的解读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本市历史文化传承和自然资源保护,优先选择红色文化、运河文化、楚汉文化、孝文化、名人名家等主题元素规划建设专类公园,彰显宿州文化和宿州特色。
  • 《宿州市公园条例》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解读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公园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公园的环境噪声限值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公园,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划定区域供游人开展集体健身娱乐活动。游人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环境噪声限值。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以内的公园区域内,在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夜间(晚二十二点至凌晨六点)、中考和高考等特殊期间,禁止使用音响器材,开展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娱乐、集会等活动。
  • 《宿州市公园条例》关于监督的解读
    城市管理部门、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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