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市人社局】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问答

发表时间:2023-02-27 10:13 发文单位:四类单位-市人社局-热点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都有哪些内容呢?

  • 女职工劳动保护都有哪些内容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既包括宪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劳动权益,如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还包括国家对女职工规定的特殊保护,如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四期”保护等。
  • 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时间等规定。
  •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619号 )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女职工产假能休几天?
    (1)从2012年4月28日起,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提高至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根据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同时,还规定了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以上约定的条款存在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应属无效条款。
  • 三八妇女节,单位是否应当放假?若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女职工流产有假期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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