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港口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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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变更港口经营范围
实施主体
宿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57-3025160
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交通类综合窗口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57--3025160)、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厅交通运输局窗口)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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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1、港口经营审批表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查看

流程图

1、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申请或直接到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厅交通运输局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如需多岗位审核,需标明每个岗位的审核时限)
(1)审批科审核申请材料;(时限7个工作日)
(2)属地港航管理处对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限7个工作日)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时限7个工作日)
5、发证:通知申请人前来申领。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张亚威 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能够当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直接出具批准证件文本,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通知书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为了方便申请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审查 0.25个工作日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朱梅 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人员 "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实施机关应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同时,应将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量化审查工作细则,实施机关可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流程及职责的表单。审查方式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各级审查人责任、审查意见(结论)、收费等。还应明确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对于共同决定的,由牵头的实施机关(或最终决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实施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对于需要逐级审核的事项,各级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批准的审查。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实施机关决定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决定 0.25个工作日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武敏 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人员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能够由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依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完成集体审查的事项,由实施机关作出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办结 0.25个工作日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陈婵 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 持证办理
送达 0个工作日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张亚威 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人员 持证上岗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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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答
1.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办理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2.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第七条相关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申请后多久有结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