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13/202205-00026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2-05-12 发布日期: 2022-05-12 08:34
文  号: 宿农工组〔2022〕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农社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60062

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科技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12 08:3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9

宿农工组〔20223

 

各县(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现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512

 

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

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221号)、《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拉高发展标杆、奋勇争先进位,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让广大科技特派员把论文写在田野大地上,成为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增加农民收入的带头人,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撑,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大选认力度,坚持双向选择、按需选认、精准对接,2022年在基层开展服务的各级科技特派员达到700名以上,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扩大选认范围,打破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限制,无论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不限来源、不限界别、不限区域,一切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科技人员,都可以选认为科技特派员。各县(区)乡镇为单位建立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定期收集和汇总各类科技需求信息,征集解决方案,实现乡村出题特派员答题”“特派员坐诊基层选医的精准对接。动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充实科技特派员备选库探索科技特派员揭榜选认机制,将成功揭榜并与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科技人员按程序选认为科技特派员。优化选认方式,重点从创办领办经济实体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主持参与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个人和团队中选认科技特派员。聚焦机械强农,从农机企业、农机合作社、基层农机推广机构等选认一批科技特派员科技委组织部、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局、市经信局、市农科院、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科技特派员团队服务各(县)区立足当地主导或特色优势产业,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牵头的链式复合型科技特派团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服务团(队)开展大兵团、小分队协同作战,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农业园区、企业、为农服务中心、农事服务中心、庄稼医院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载体,开展技术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202220232025年,新建市级科技特派团、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工作站总数达到101520以上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局、市农科院、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科技特派员服务功能。推广高校院所+科技特派员+企业+农户高校院所+科技特派员+基地+新型经营主体等服务模式。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建设集科技特派员服务、投资、培训、孵化、成果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将科技成果、技术、经验、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系统集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形成符合我市经济需要的科技特派员服务新模式。聚焦科技强农,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优化种养结构、育强特色产业、打响优势品牌,推动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从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向生产、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全链条、全要素服务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推动从技术服务向产品营销、金融支持、生态环境等服务延伸。科技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林业局、商务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供销社、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科院、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立利益共同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携带技术、项目、资金到农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建立示范基地,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助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建立备案制度,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在利益共同体所持股份不受身份改变等因素影响,向所在单位备案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法依规继续持有股份,确保利益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科技市人社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元化投入。市财政统筹科技创新资金每年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各县(区)每年至少安排500万元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专项资金保障力度。符合三区人才条件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选派工作经费,用于选派对象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承担市乡村振兴科技专项,对科技特派员开展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市级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平台备案认定成功,市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每年开展绩效评价,依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县(区)按同等资金予以支持。对于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科创贷”“乡村振兴贷等金融产品服务。科技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激励保障。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创业和技术服务的经历,视为干部的基层工作经历。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适用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涉农及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把至少满一年的基层科技特派员服务经历和成效,作为重要条件;其他专业职称评审,把基层科技特派员服务经历和成效作为加分项。对获以上表彰或贡献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认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并取得合法收益。到基层一线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最长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协议,期满可续签一次,累计离岗创业最长不超过6年。(市委农办、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考核。依托市委党校、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及相关行业学会和协会、科技特派员服务平台等,开展常态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线上线下培训。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技术骨干培训等,加快培育乡土科技人才。坚持线下现场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利用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全天候精准服务、远程服务、动态服务提供支撑。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调整,对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清退。(市委农办、市委党校、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科技特派员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下设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科技特派员工作会,各县(区)每月召开一次科技特派员专题工作会议。健全科技特派员考核体系,将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考核体系,在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分值。各县(区)建立科技特派员组织领导机制,明确承担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加强对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指导。乡镇设立或依托现有机构加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村设立或加挂科技特派员工作室(点)。(市委农办、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引导。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团)给予一定激励,并在各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评奖评优中给予重点推荐。广泛宣传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市委农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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