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209-0004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9-13 发布日期: 2022-09-13 18:30
文  号: 宿民发〔2022〕6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016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13 18:3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宿民发〔202267


各县、区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残联: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数据管理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乡村振兴局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9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重要指示精神,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民政厅等12家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46号)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社会救助工作各级责任,补齐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坚决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确保不发生冲击道德底线事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同,健全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机制

    1.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依托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利用宿州市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平台、宿州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数据平台,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通过市数据中台做到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的汇集、整合和推送工作。202212月底前,全面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基本完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高效应用。未实现共享对接前,市、县区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每月进行1次信息比对。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2.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教育、住房、卫建、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落实,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履行好各部门救助的法定职责。医保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待遇落实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住建部门要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存在住房困难的低保等低收入特殊困难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卫健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人社部门要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针对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各类违法犯罪;残联部门要做好残疾人证的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惠残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惠残政策能够应享尽享。

    3.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持续加大低收入困难群体摸排、监测及救助帮扶力度,基层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和网格员要统筹工作安排,提高入户走访频次,全面掌握辖区内城乡低收入人群情况,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乡镇(街道)要对城乡居民开展再排查再摸底,建立城乡低收入人群清单,掌握总数,核清户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扎实做好本区域内城乡低收入人群帮扶关爱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综合施策托底救助机制。

二、落实低保工作,加强基本生活救助

    4.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宿州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宿州市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宿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救助程序,科学加强救助管理,实现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5. 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生产、就业的人员或家庭,基本生活是否存在困难,及时将符合救助政策的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同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6-12月的“渐退期”。

    6. 县(区)民政部门要持续做好市域内低保通办工作。具有本市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县(区)居住,在非户籍地县(区)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可向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低保。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保障条件、保障标准与居住地一致。

    7. 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接,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向乡村振兴部门推送新申请低保对象信息,同步开展监测评议认定工作。

三、关注特困人员,落实照料护理服务

    8. 县(区)民政部门要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照料护理工作。

    9. 县(区)民政部门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由镇(街道)负总责,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发挥临时救助作用,链接慈善帮扶力量

    10. 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疫情灾情期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强化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功能,用足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

    11. 县(区)民政部门要统筹社会慈善资源,鼓励支持自然人及慈善组织等法人积极参与政府救助,推动完善“政府救助+慈善帮扶”新模式。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组织建设,加强基金募集与补充,完善相关制度,为因重病、重残、重大变故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救助帮扶。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单位群团组织、企业与困难家庭“点对点”“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

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发挥服务类社会救助作用

    12. 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可以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力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他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13. 县(区)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政府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着力解决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无人照护问题。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护理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监管;乡镇(街道)要加大护理保险实施范围和理赔程序的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后的护理服务有效衔接工作;承保机构要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提供等值的护理服务。

六、深化“放管服”,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14.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后,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救助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要不断优化调整联审确认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集体研究社会救助相关事项。

    15. 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档案质量评查,围绕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是否准确,一次性告知、联审确认、20日内办结等工作制度是否得到执行等重点问题,对审核确认档案进行细致“体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各环节工作规范运行。

    16. 县(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含申请未通过)的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避免“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同时,县(区)民政部门要落实好《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民政系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倒逼基层不断规范完善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

七、足额发放救助资金,完善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7.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省厅提标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提标工作,结合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县(区)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18. 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县(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低保、特困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当月10日前将资金按规定流程拨付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当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发放)。社会救助资金要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实行“一卡通”发放,到2022年底前“城市低保金发放”“农村低保金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等四项服务事项,实现二级应用深度(70%以上服务对象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资金;下同),到2023年底实现三级应用深度(90%以上服务对象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资金;下同)。推动“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发放”“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发放”两项服务事项,到2022年底实现一级应用深度(50%以上服务对象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资金),到2023年底实现二级应用深度,到2024年底实现三级应用深度。

    19. 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发改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的通知》要求,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20. 县(区)民政部门对常年救助对象100人以上的村(社区)要建立1个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站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加强对接,强化资源共享,确保形成合力。

    21. 县(区)民政等部门根据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情况,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应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人口每增加3000人再配备1名,最多不超过3名。同时,加强基层业务培训,每年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业务培训不少1次,关心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并创造条件保障其履职需要。

九、完善社会救助信访处置,严肃社会救助工作责任

    22. 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重复信访的治理工作,同时加强同级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社会救助工作信访情况;乡镇(街道)要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化解工作,定期专题研究信访工作,让困难群众的救助诉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

    23. 畅通社会救助信访渠道,发挥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绝不让困难群众的期盼落空,绝不让困难群众的诉求中断,绝不让困难群众的急难无着。对诉求超出政策范围的,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对信访人存在心理障碍等情况的,注重加强心理疏导,并根据风险防范化解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移交。

    24. 适时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查找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市级民政部门对本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县(区)民政部门对应当发现困难群众而没有发现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而不予受理、不予救助的,以及漠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督查,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本文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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