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204-00077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4-14 15:47
文  号: 宿民发〔2022〕1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016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14 15:4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宿民发〔202218

 

各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22414日 

  

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号),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城乡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原则上,低保标准按照省厅指导意见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综合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宿民发〔202111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重点抽查、第三方评估和相关业务指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城乡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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