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市房〔2018〕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
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城镇棚户区界定范围和界定标准。
二、范围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城镇棚户区,包括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点镇棚户区。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引起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界定标准
第三条 区域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及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建筑结构:砖混或砖木及以下等次房屋为主。
第六条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多层住宅容积率在2.4以下。
第七条 建成年限:区域范围内80%的房屋(合法或视同合法房屋)建成年限20年以上,其中建成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达25%以上。
第八条 房屋质量:房屋质量较差。
第九条 安全隐患:存在公用电器及电路老化、管线装设不规范,治安、洪涝、消防隐患较多等问题,不满足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条 使用功能:以居住使用功能为主。使用功能不完善,交通不便利,部分或全部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备。
第十一条 基础配套设施:交通拥挤,环境卫生差。房屋无排水设施或排水设施不健全,无污水管网或排污未纳入城市管网。道路、通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不齐全。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或缺失。
四、附则
第十三条 认定城镇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时,应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棚户区改造形势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报市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