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整顿和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推进非煤露天矿绿色矿山建设意见(暂行)》的通知
宿州市整顿和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推进非煤露天矿绿色矿山建设意见(暂行)》的通知
宿非煤整字〔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关于推进非煤露天矿绿色矿山建设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26日
关于推进非煤露天矿绿色矿山
建设意见(暂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推进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7-2025)》和《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2017-2025)》(皖国土资〔2017〕200号),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建设实际情况,切实推进绿色矿业发展,促进绿色和谐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绿色矿山含义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着力于科学、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资源的过程中,对其必然产生的污染、矿山地质灾害、生态破坏失衡,最大限度的予以恢复治理或转化创新。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露天非煤矿山,均应按照国家、省级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在2020年底前,所现有生产、在建、新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和要求建设,达标后方可生产。
三、建设主体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今后新出让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四、方案编制
建设绿色矿山的企业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各矿山企业应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报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步审查,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备案。
五、方案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矿产地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专家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六、建设期限
绿色矿山建设期原则为一年。矿山企业应在实施方案备案后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应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组织验收
绿色矿山建设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会同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通过验收后向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验收、审核,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评估验收结果审查,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经同意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
八、奖惩机制
建立创建绿色矿山奖惩机制。对未按规定建设绿色矿山,未按备案的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通过,暂缓办理采矿权延续等,相关审批部门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企业,可享受矿产、土地、财税等支持政策。
九、监督管理
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会同市经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宿州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联络机制,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审核;绿色矿山公示、发布;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库。
市经信局负责市经信局依据产业政策,坚持创新驱动,在转型升级、信息化建设、智能建设等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绿色矿山企业能耗、水耗等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监督指导企业主体工程的自主验收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加大对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大对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附件:1. 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条件
2. 宿州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附件1
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二)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三)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具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六)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须经管安机关审批。
(七)具有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2
宿州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一、适应范围
全市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瓷石(土)等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建设和管理。
二、总体原则
矿山建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源开发、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等方面产业政策,证照齐全、依法办矿。新建、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均应根据本标准建设。本标准应贯穿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
三、建设要求
(一)采矿
做到资源开发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方式。根据矿区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开采工艺。应选用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装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工艺及装备。
(二)采矿工艺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开采工艺技术,满足如下要求:
1. 应制定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开采规划,开拓和采准工作合理超前,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及备采矿量保持合理关系,采场工作面推进均衡有序。
2. 露天开采宜采用剥离---排土---造地---复垦的一体化技术。
(三)露天爆破技术应满足如下要求:
1. 爆破工艺和爆破器材管理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
2. 通过优化爆破参数、爆破方式等手段,控制矿石块度,降低爆破粉尘产生;通过控制爆破药量、爆破方向,降低爆破产生的飞石、冲击波、振动、粉尘、噪声等因素对环境的影响;爆破大块率控制在 5%以内。
3.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应采用控制爆破和减震措施。
(四)露天开采台阶及边坡参数要求如下:
1. 矿山开采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最终边坡角和工作平台宽度应符合初步设计要求。
2. 边坡管理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1016 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3.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应按设计留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五)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六)采矿装备
1. 采取降噪措施对钻机、空压机等设备进行降噪处理;矿山主要采掘、运输设备应设有驾驶室,驾驶室内的噪声指标应符合《工程机械噪声限值》GB16710 相关规定。
2. 采用电铲、液压挖掘机或轮式装载机进行铲装作业,铲装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 90%。
3. 运输汽车完好率应不低于 90%。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遗撒行为。
(七)破碎站除尘
1. 破碎站除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选矿和加工工艺应减少物料运转次数并降低运转落差,减少扬尘点和扬尘量。
(2)对破碎站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对扬尘点安装布袋收尘器、喷淋装置,储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粉尘的部位,实行全封闭措施或采取机械除尘、喷雾降尘及生物纳膜抑尘。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1 规定的粉尘容许浓度要求。
(3)干法生产应配备高效除尘设备,并保持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湿法生产应配置泥粉和水分离、废水处理和循环使用系统。
2. 破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能够实现无人操作和远程控制。
(2)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强振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合理设计工艺布置,控制噪声传播。
(3)成品堆放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堆场(库)应地面硬化,分类或分仓储存。
(八)资源综合利用
1.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综合利用各类矿产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2. 共伴生矿石综合利用。
(1)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开采。
(2)应利用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工艺技术综合回收利用共伴生资源。当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在现有技术上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有处理措施。
(3)新建、改扩建矿山,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矿种开采、选矿(或加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1)水泥灰岩矿山应进行高品位矿石与低品位矿石、夹层、顶底板围岩等搭配利用;应将符合要求的土质剥离物用作硅铝质原料或用于复垦;其他剥离物可用作水泥配料、砂石骨料或其他工程用料,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资源,减少固废物的排放。
(2)砂石矿山应加强废石、石粉、泥粉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
(3)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率应达到 100%。
(4)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安全生产,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回填采坑。
(5)在满足环境保护等要求、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尾矿、废石、石粉、泥粉等矿山固废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骨料、制砖、新型墙材原料等。
4. 水资源综合利用。
(1)矿山废水综合利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质利用”的原则。
(2)矿坑涌水、生产废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合理处置。
(3)矿山应配备规范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实行100%循环使用。
(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1. 矿区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矿区应全面实现绿化、美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
2. 矿山开采闭坑阶段,应编制闭坑报告,完成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筑石料矿在闭坑时,应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率和终了边坡治理率达到100%。
(十)矿容矿貌
1. 矿区按生产区、生活区和管理区等功能分区,各功能分区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规定;生产、生活、管理等功能区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2. 矿山工业场地、废石场、排土场厂址选择合理。场址的设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规定要求。排土场厂址应选择渗透性小的场地,防止对地下水污染。
3. 矿区地面运输、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矿区标识、标牌等标志物规范统一、清晰美观;标牌设置应符合《标牌国家标准》GB/T 13306 规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规定。
4. 矿区专用道路实现硬化,硬质化达100%,道路两侧因地制宜设置隔离绿化带。
5. 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建设绿色矿山。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 100%。
(十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开采现状,统筹规划,及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2. 露天采场、排土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废石场、污染场地、矿山开采扰动区域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 的规定。
3. 矿山经地质环境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
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程度达到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5. 生态修复应落实表土(土壤)分层剥离与单独堆存的保护措施,表土堆放场应布置合理、堆存有序,耕作层土壤剥离应符合《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 规定。遵循“边开采、边复垦”的原则,因地制宜,对损毁的可复垦土地优先复垦为农用地,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有关规定。
6. 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废石场、尾矿库及矿山其他污染场地等的土地复垦,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TD1031. 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 的规定。
7. 复垦区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8. 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已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十二)生态保护
1. 环境保护设施应有效运转,并得到有效维护。
2. 矿山应建立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废水处理率 100%。
3. 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下列防尘、收尘措施,使防尘覆盖率达到100%。
4. 露天采场作业区应采用喷水抑尘、设置雾炮、喷洒表面活性剂溶液等方式降低爆破和装载产生的粉尘。
5. 爆破穿孔作业应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湿式作业;
6. 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实现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矿区道路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推荐有条件的矿山采用喷水抑尘;
7. 矿石破碎加工、运输、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 1-2007 规定的粉尘容许浓度要求。
8. 矿区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喷洒表面活性剂溶液等防尘措施;
9. 矿区运输出口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冲洗干净,运出的产品、固体废弃物等应封闭运输。
10 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降噪处理,工业场所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 2-2007 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规定。
11. 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贮存、处置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的规定。
12. 矿山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设置独立的临时贮存场所,并交有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处理。
(十三)监测工程
1. 应建立环境监测与灾害应急预警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
2. 应建立矿山高陡边坡在线监测系统,预防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
3. 开采中和开采后应对生态保护与修复区的地形地貌景观、稳定状态、修复效果以及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
4. 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对矿山地表水体、地下水、生产废水、粉尘、噪音等污染源和污染物进行例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节能减排
1. 建立矿山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通过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使“三废”和噪音排放达到环保标准。
2. 选用高效、智能、绿色、环保的技术和设备,降低单位电耗;使用矿山凿岩穿孔新工艺,降低能耗,提高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减少破碎设备磨损件单位损耗。
3. 长距离运输宜采用皮带输送代替汽车运输。
4. 废气减排措施
(1)矿山应优化采矿、矿石加工工艺,减少物料运转次数并降低运转落差,减少扬尘点和扬
尘量。主要产尘点应设相应的防尘和除尘设施,使粉尘排放低于国家及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达标排放:砂石行业矿山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水泥灰岩矿山粉尘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规定。
(2)存在尾气排放的设备装置,其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宜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替代内燃动力设备,降低尾气排放对空气的污染。
5. 废水减排措施
(1)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2)矿区应建有雨水截(排)水沟、沉淀池,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中的Ⅲ级功能区标准,达标排放,宜回用于矿区绿化。
(3)矿区生活污水应处置达标,处置后的水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宜回用于矿区绿化或达标排放。
6. 固废减排措施
(1)应优化采选技术和工艺,加强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量和贮存量。
(2)应对露天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表土等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十五)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1. 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3. 建设数字化矿山,实现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信息化。
4. 矿山应开展关键技术研究,配备专门科技人员,在资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减排等方面改进工艺技术水平。
5. 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1. 5%。
6. 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矿石加工自动化。
7. 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实现地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的精准化管理。
8.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保障安全生产。
(1)对排土场(废石场)、爆破器材库、危险化学品库等场所实现在线监控,对高陡边坡、生产废水等实现在线监测。
(2)对变(配)电室、供排水设施、空压机、皮带运输系统等,实现无人自动化系统值守。
(3)对露天矿山采场作业范围视频监控覆盖无死角,监督采场规范作业。
(4)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矿山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十六)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1. 应建立产权、责任、管理和文化等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
2. 企业文化有特色鲜明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企业发展愿景应符合全员共同追求的目标,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和职工个人价值实现紧密结合。
4. 应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并切实发挥作用,丰富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企业职工满意度不低于 70%,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 100%。
5. 设置员工培训室、图书资料室、书报阅览室、健身娱乐设施等。
6. 建立资源管理、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到位。
7. 各类图纸、生产报表、记录台账、档案资料等应齐全、完整。
8. 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记录清晰。
9. 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坚持诚实守信,应履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义务,公示公开相关信息。
10. 员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机会,提出的改革创新方案被采纳后可获得认可和奖励。
11. 应在公司网站、公告栏等易于公众访问的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组建及后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
(2)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绩效表现;
(3)废渣、粉尘、噪音等污染物监测及排放数据;
(4)企业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负责部门联系方式。
(十七)企地和谐
1. 应构建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办矿理念。宜通过创立社区发展平台,构建长效合作机制,发挥多方资源和优势,建立多元合作型的矿区社会管理共赢模式。
2. 应建立矿区群众满意度调查机制,宜在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方面提供支持,提高矿区群众生活质量,对当地的就业、经济有明显促进作用,促进企地和谐。
3. 与矿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严防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