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011-00001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02 10:0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征集】【部门征集】向社会公开公开征求《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征集】【部门征集】向社会公开公开征求《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市城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02 10:07 编辑:城管局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市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了《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12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739558198@qq.com 
    2.邮递信件: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蒙路宿州市城市管理局407室分类办
    3.在线留言:通过市政府网站调查征集栏目在线提交(http://www.ahsz.gov.cn/content/article/189692711

联系人:杨德超 、王猛     电话:0557-3937816

 

附件:《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112

 

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联席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对各相关部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负责全市市区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肉类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养殖场等企业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相结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质量技术监督、发改、交通运输、教育、卫生、旅游、城乡建设、宣传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埇桥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收运规范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产生者规定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密闭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容器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存放;

(三)不得将一次性餐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四)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用餐宣传,提醒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引导文明用餐,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第八条收运处置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餐厨垃圾实行经营性收运、处置的,市、区包含各园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范围、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协议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种类、数量、频次等内容。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收运单位规定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定期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收运协议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四)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收运车辆,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并保持车辆整洁;

(五)密闭化收运餐厨垃圾,不得遗撒、滴漏;

(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处置单位规定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处置协议,报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协议约定接收餐厨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四)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收运、处置;

(五)直接销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应急机制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服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保证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特殊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告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临时处理方案;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服务费标准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实际的收运、处置量和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服务费。收运、处置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运营成本,按照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运、处置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垃圾违法行为。

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未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除进行处罚外,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各县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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