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401-00041 信息分类: 医保监管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1-09 发布日期: 2024-01-09 15:2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9 15:2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条款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1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医保基金结算总金额1000元以下的;

2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的;

3及时改正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足额退还涉案医保基金,没有造成医保基金实际损失的;

4未引发举报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严重负面舆论后果的;

5个人属于初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2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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