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种类 |
行政处罚条款 |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
1 |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医保基金结算总金额1000元以下的; 2.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的; 3.及时改正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足额退还涉案医保基金,没有造成医保基金实际损失的; 4.未引发举报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严重负面舆论后果的; 5.个人属于初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
2 |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