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2603-00021 信息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6-03-17 发布日期: 2026-03-17 10:4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2026年2月宿州市场监管价格咨询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数据来源于全国12315平台)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2026年2月宿州市场监管价格咨询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数据来源于全国12315平台)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3-17 10:4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4


 

20262月份,宿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中心接收各类价格投诉举报共计89。其中投诉60件,举报29件,所有投诉举报均已按相关规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流转办至辖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现已办结50,正在办理中39件,所有投诉举报件均在法定办理流程规定时间内。现将重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12315价格举报重点处理情况公示

举报人姓名

先生

性别

联系电话

152****3065

举报时间

2026-2-8

举报地点

砀山县

举报形式

电话

被举报对象名称

鑫鑫超市

被举报对象地址

砀山县

举报处理单位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内容

砀山县群众来电反映:2月8日在该店购买食品,发现食品全部未明码标价,来电希望部门核查处理。

办理情况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线索后,经现场核查,柜台后边的商品有标价,其他大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砀市监责改〔2026〕1005号,责令该超市改正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该超市已改正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根据国家总局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决定对本次举报不予立案调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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