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宿州市场监管价格咨询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数据来源于全国12315平台)
2026年1月份,宿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中心接收各类价格投诉举报共计69件。其中投诉37件,举报32件,所有投诉举报均已按相关规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流转办至辖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现已办结52件,正在办理中17件,所有投诉举报件均在法定办理流程规定时间内。现将重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12315价格举报重点处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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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先生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76****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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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2026-1-6 |
举报地点 |
宿州市埇桥区 |
举报形式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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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名称 |
曹庄正宗桶子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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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地址 |
砀山县曹庄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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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处理单位 |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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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砀山县曹庄镇群众来电反映:1月6日在该店购买食品,发现食品全部未明码标价,来电希望部门核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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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桶子鸡和卤菜没有明码标价,情况属实。经核实该店的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执法人员说明检查来意后,商家表示,有标价公示牌,在柜台下边,没有放到前边,随后从柜台下边拿出了价格公示立牌,执法人员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也对商家进行了价格法的普法教育,同时也对商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销售商品要明码标价,公示价格。根据国家总局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决定对本次举报不予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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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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