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2106-00030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6-21 10:1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宿州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49号提案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宿州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4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21 10: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4

马士凯委员:

针对您在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的监管力度”的提案中提出的关于“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市售老年代步车加强管理,对超标车辆应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销售,特别是对一些安全性能差,质量不过关的老年代步车应坚决取缔,严禁销售;以及生产销售一些安全的、专门供老年人使用的代步车辆,提高安全标准、降低行车速度”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老年代步车备受老年人等消费群体的喜爱,是一种与广大老年人密切相关的交通工具,但其存在车速快、安全性能差等诸多安全隐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局高度重视,积极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的协作,不断加强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是由于国家尚未明确“老年代步车”的产品属性,因此暂未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此类“老年代步车”产品也未纳入3C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从而给行业监管带来了困难。

一、“老年代步车”产品的标准和认证问题

根据我国2018515日发布并于2019415日起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只适用于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最高时速不高于25公里、电动机额定功率不高于400W、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自行车,不适用于三轮或三轮以上的电动车辆。同时,按照原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规定,实行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产品,不包括(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3)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4)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5)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三轮车辆。

二、“老年代步车”产品企业标准实施备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企业生产的“老年代步车”产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并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样就容易使部分“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降低生产标准,导致产品安全性能差,质量不过关。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积极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等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201942日,联合市经信局、公安局共同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规定电动车的通知》,严禁销售质量不达标的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同时,每年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予以了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从今年专项检查来看,经过集中整治,全市基本杜绝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下一步,随着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年过渡期的即将结束,无论何时购买的“违标”电动自行车都将禁止上路行驶,我局将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老年代步车市场规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您对我局后续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办复类别:B

联系单位: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7-30609700557-3059562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