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发布词(与检察院联合召开)
一、2019年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和高质量发展。
2019年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总量1281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2.3件,增速53.3%,增速全省第一,经济运行指标考核综合得分全省排名第6。新申请商标注册10629件,同比增长21%;注册商标8549件,同比增幅50%;累计有效注册商标25994件,同比增幅45%,位于全省第一方阵。申报驰名商标3件,新增驰名商标1件;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件,全省第一。办理商标质押贷款30件,全省第一,质押金额3.57亿元,全省第二。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441件,结案441件,案值95.43万元,罚款188.5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2.5%、14.8%、24.77%、31.98%,全省第四;查处侵犯驰名商标案件212件,全省第二。
二、202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安排
今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组织开展好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在全市营造加快知识产权强市浓厚舆论氛围,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此次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时间从4月20日至26日,活动主题为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宣传重点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宣传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推动实现商标富农、地理标志兴农、专利技术强农,宣传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等。具体活动安排是发布《宿州市2019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传;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三进”活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参加全省知识产权有奖竞答活动等。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营造深厚舆论氛围。
三、宿州市2019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徽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中国农资”注册商标
专用权农资案
【案件简介】
宿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举报,对某镇某村丁某农资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包装标注有“中国农资”和“安徽中农”图形商标中农控释型复合肥料(净含量:50kg),共计14吨。
2019年7月26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构成了侵犯“中国农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没收侵权肥料14吨、罚款人民币4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宿州市某区某服饰服装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简介】
宿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投诉调查,当事人宿州市某区某服饰服装厂,自2018年10月5日至案发在阿里巴巴网店接京东商城东恒户外专营店下单购买带有科比注册商标图案的卫衣3件(其中退回一件),单价39元,并提供消费者收货地址等信息。
当事人宿州市某区某服饰服装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宿州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宿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宿州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査,现场发现有增霸牌、洁如净牌等5个品牌的“去渍霸”洗衣粉877件和包装袋226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宿州某有限公司作出如“一、没收侵权物品(洗衣粉)877件及其包装袋226套;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县某厂侵犯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某县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某县某厂涉嫌生产、销售侵犯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垫。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垫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9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县某购物广场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2020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某县某购物广场销售的“耐克”牌运动鞋,为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将扣押的商标侵权运动鞋2双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