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反馈】关于征求《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反馈
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6日,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面向29家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1名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并采纳部分。收到单位意见反馈4家,其中无意见2家,有具体意见2家。具体情况见下表。
关于《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建议单位 |
建议内容 |
采纳情况 |
社会公众 |
1.建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项目”。 2.建议修改为“数量不超过3名。” 3.改为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去掉招标二字。 4.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招标人”。 5.建议将十二条(三)(四)款合并为“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及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6.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7.建议删除十九条,让该文件成为全市统一的管理文件,以约束和指导全市采用“评定分离”实施项目的招标工作。 |
采纳。1.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大于国有投资的范畴,而现行项目融资的情形下,更适用于“评定分离”的项目恰恰不是传统意义下的国有投资项目,而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2.不超过即是含本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有解释。 3.规范用词。 4.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5.一是定标工作是招标人的主要责任;二是出于定标工作是否是“评标小组组长”的法定义务,要求其出席定标会有没有约束力;三是评标小组组长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出席定标会是否影响“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四是结合双盲要求和异地专家的因素,由评标小组组长负责介绍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6.根据条文的渐进关系,第十四条约定的是“定标会议前”的情形,第十五条约定的应是定标会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情形,主要需要约定的是“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时的处理方式”,所以其中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应该在此处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属于合同履约阶段的情形,已经签订合同,招标投标程序已经结束,“评定分离”相应条款约定的是招标投标环节的定标事项,因此此项不应出现。“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所以不存在放弃中标之说,应归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此项中的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中标无效的“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如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则属于《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不适用于“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仅适用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 7.本条不采纳,所制定本办法,各县区按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市住建局 |
1.第三条修改为: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2.第四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应率先推行评定分离[出自《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出自《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0]1668号))、〔《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安徽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460号)),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投标人业绩、信用评价等客观量化评审[出自《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安徽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460号))。 另新增一条:符合评定分离条件的项目,招标人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通过后采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事项。 3.第五条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含)”修改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4.第八条新增一项内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作为定标成员。 5.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公管局对评标及定标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6.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公管局应当制定评定分离工作导则(或指导意见)及示范文本,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成、示范文本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不采纳。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2.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评定分离项目全过程负责,制定定标规则,做好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3.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评定分离”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建市函〔2023〕751 号整改措施,明确量化评标标准。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不超过3名。 4.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5.市公管局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6.市公管局应当制定评定分离示范文本,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成,示范文本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灵璧县分中心 |
1.考虑多大体量以上的项目不超过5名 2.第五条建议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以价格竞争方式 3.建议删除“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保留招标人 4.第七条建议修改为: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5.建议删除“招标人应当向市公管局报备”。 6.建议定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7.第九条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建议修改为3天或5天 8.第十条规定的场所建议修改为具体地点,招标单位会议室或公管局定标室 9.第十二条招标人结合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建议增加“此招标人不得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10.第十三条建议确定中标公告时间 11.第十七条市公管局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建议明确现场监督还是书面报备 12.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视情适时参照执行。如县区参照执行,则上文中提到的“市公管局”在实操环节是不是可以报送县区所属公共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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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1.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评定分离”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建市函〔2023〕751 号整改措施,明确量化评标标准。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不超过3名。 2.不符合定性评审的规范定义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 4.第七条(三)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定标方法,并向市公管局报备。 5.选择其他定标方法的,应向市公管局报备 6.定标委员会组成由招标人确定 7.对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组织定标会议的时间一般规定为7日内,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 8.按照实际情况选择规定场所进行 9.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 10.本办法中对此不作限制性规定 11.本办法中对此不作限制性规定 12.各县区政府视情适时参照执行,细化完善配套规则 |
市自规局 |
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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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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