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2427/202310-00015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0-26 发布日期: 2023-10-26 10:2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26 10:2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9

近日,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皖营商环境办〔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方向和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以来,我省每年围绕营商环境重点指标领域,推出并实施系列改革提升举措,有力推动了我省营商环境改善。今年年初,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单位,紧盯沪苏浙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聚焦开办企业、登记财产等18个营商环境重点指标领域,制定出台《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并推进实施。二季度以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步伐,省政府办公厅(省营商环境办)会同省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二、起草过程

省政府办公厅(省营商环境办)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省有关单位以处室为单元开展集中研讨,深入系统学习上海、北京(亦庄)等地做法,及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现场会各地典型经验,突出对标一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提升市场主体感受,进一步研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期间,征求并吸纳了16个市,省高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等43个省有关单位,部分行业商协会和民营企业,及办公厅有关处室意见建议,形成了《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并经合法、合规性审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通知》由主文件和《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部分组成。

(一)主文件从加强工作协同推进、更新发布政策措施和办事服务清单等6个方面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工作要求。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系统集成、对标提升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拓展创新突破,主要体现以下2个方面创新特色:一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建设。如实行说“不”提级管理,坚持“不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对本单位本层级不能办理的事项,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请示报告,推动高效协同办理并及时反馈。健全系统性归集企业诉求、解决“一类问题”工作机制,构建化解问题工作闭环,做到回应一个诉求、解决“一类问题”、提升一个领域。二是始终坚持需求引领,强化服务供给。更新发布政策措施和为企办实事清单,推动把想企业之所想、想企业之将想、想企业之未想落实到每个层级、每个部门的行动上。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等活动,建立实施营商环境“体验官”制度,多渠道多维度获取市场主体真实感受,推进工作落实、改革创新等实绩实效“无感”监测。

(二)《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共114条,其中重点指标领域提升举措66条,优化涉企服务举措48条。一是聚焦重点指标领域提升,突出等高对标一流。系统对标学习沪苏浙及北京亦庄等地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瞄准全国标杆水平,找准短板弱项,把准提升方向,注重在法治框架内提出具有对标先进性、可量化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干货,作出因地制宜符合我省实际的探索。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改革、“综合查一次”改革等,推进流程再造、制度优化、服务提升。学习借鉴上海等地“AI+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纳税人领用数字化电子发票自动赋额试点;优化政务服务系统功能,拓展“AI+政务服务”智能化应用场景。同时,利用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优势,深度参与长三角区域行政许可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强化长三角监管执法、政务服务等领域合作共建。二是聚焦市场主体感受,提高涉企服务效能。将市场主体对要素、法治、政务、创新等方面的期盼作为改革和优化的主攻方向,针对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升举措。如:优化“融小易”金融咨询服务;搭建线上“首贷服务中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从源头上帮助企业提升合规水平。实施“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推动更多惠企利民服务掌上办理。推动企业高端人才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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