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2427/202107-00056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文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07-28 10:3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主动回应】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28 10:3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9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集中采购中心、县区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落实工作责任,现将制定完成的《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好差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师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28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

“好差评”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过程中,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服务情况做出的评价。

本制度所称评价主体为各交易主体,即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包括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区)分中心等。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标准统一的原则,评价主体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好差评”评价事项围绕便捷、高效、节约出发,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咨询、项目受理、场地预约、见证服务、投标保证金退还、公示公告信息公开、资料归档等服务事项开展好差评。

第四条 评价主体根据事实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进行评价,对评价事项可评定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前两个等级为好评,后一个等级为差评。

评价主体在业务办理后当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满意等级。

第五条 评价方式

现场服务采用“一次一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要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方便评价主体自主评价。

网上服务“一事一评”。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网上办理的业务,事项办结后自动进入“好差评”环节,交易主体对服务进行评价。

第六条 围绕实现平台服务便捷、办事流程优化、办理环节精简、服务信息共享目标,着眼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整改实效、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好差评”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建立健全“好差评”评价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和评价主体信息保护制度,确保评价主体信息保密、安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对评价人信息严格保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评价结果的管理,规范信息查询权限,对泄露评价主体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好差评”反映的问题,被评价部门应及时回应整改。收到“差评”后,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反映问题的评价主体,沟通了解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对已办结的“差评”事项,采取电话回访和网上问卷评价等途径,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评价对象有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评价对象认为收到误评或恶意差评时,可向中心监督部门进行申诉,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督部门按程序核实确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同一评价主体一年内作出的评价3次(含)以上被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列入评价主体“黑名单”,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评价。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将“好差评”评价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对办事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7.28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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