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落实。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5月27日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特邀社会
监督员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社会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聘请,以独立身份特邀对市本级政府投资性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实施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性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指列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了解一定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需要。
监督员原则上从我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单位),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电台、媒体、统战部门代表中聘请。(在库评标评审专家及从事招标代理中介服务的除外)。
第五条 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相关执行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及评标(评审)活动现场实施特邀监督;
(三)制止公共资源项目单位、公共资源竞争主体、代理机构违规干预正常开标、评标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或者列席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了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获得一定的补偿。
第六条 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中心的邀请下,对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实施监督。受邀参加监督活动时,应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在实施项目监督过程中应着装得体、佩挂工作牌、轨迹卡,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开评标场所,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二)客观公正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所监督的项目业主单位、竞争主体、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重点对各方主体的业务运作、服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情况开展监督,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在向中心反馈的同时,可向市纪检监察等机关反映。协助并配合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纪检监察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政策的行为、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公共资源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关注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公共资源活动,及时收集社会各阶层对公共资源工作的意见和反响,并对如何进一步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提高公共资源工作水平开展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积极宣传各类公共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大力宣传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形势、作用、政策及动态,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努力营造和谐、文明、安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第七条 监督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自觉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监督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按照中心工作要求,在开标环节现场监督完结统一上缴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监督评标活动。
(五)在监督过程中,不干预评委正常评标,不发表与自身职责无关的言论,不透露项目评审信息,自觉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
(六)严格保守监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秘密;
(七)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交易项目评审(谈判)前
1.根据项目情况,由中心根据监督员名单逐序提前半天发出邀请。监督员接受项目监督邀请并确定参加后,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并按时到达指定场所;
2.在交易现场,竞争主体是否按交易文件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代理机构是否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做好竞争主体的交易响应文件接收工作;
3.竞争谈判项目,监督项目负责人组织竞争主体抽签,确定谈判顺序;
4.项目单位代表、监管人、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评审专家是否及时到岗履职;
5.评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6.项目负责人是否及时处理开标现场竞争主体的质询、不满足法定家数需现场变更交易方式等特殊情况。
(二)交易项目评审(谈判)期间
1.评审专家是否按时到场、是否交存通讯设备、是否有应回避而未回避情形,评标过程中是否有明显倾向性言论、是否独立完成评审、是否干预其他评委正常评标活动、是否擅自离开评标区域、询标程序是否规范等,并如实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客观地对现场各方主体作出评价;
2.项目单位代表是否未按规定进入评标室介绍项目情况、查看评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言论等违规行为,并如实记录,及时反馈;
3.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人员是否缺岗,是否随意出入评标区域,是否发表或变相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否干预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等,并如实记录,及时反馈。
(三)交易项目评审(谈判)结束后
1.对参与监督的项目实行跟踪问效(是否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履行合同),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2.如实记录评标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对不当行为及时给予制止,与音频、视频监控形成相互印证;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标评审专家及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给予评价,如实填写评价表,签字确认后移交中心综合管理科。
3.协助项目单位、监管人、代理机构对质疑投诉进行处理。
第九条 监督员由中心聘请,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监督员的续聘
1.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二年,聘期满后,根据聘期内本人表现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但连续续聘不超过二届;
2.监督员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经申请可动态退聘;
3.监督员在监督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的,或取得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或从事招标代理中介服务的,或不按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的、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动态解聘;
4.监督员在履职期间出现不良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不良行为影响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各县区分中心可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