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2427/201811-00019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8-08-06 17:3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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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解读】《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公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8-06 17:32 编辑:公管局

为了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促进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标后监管、诚信履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招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有效防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出台了《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以制度形式规范了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管理力度。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启用了“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信息查询提供了平台渠道,凸显了努力打造以“市场监管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为主干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为主线”的监督理念。

    制定出台《办法》,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社会监督,增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透明度的要求。同时也是总结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管工作实践成果的需要,通过建章立制的形式,能够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标后监管工作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更好地传承下来,在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办法》出台的过程

《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在《办法》出台过程中,市公管局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参考其他地市监管体制、服务机制改革成功经验和先进标后监管制度,按照“行业监管、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的原则,以整合监管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起草了《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2018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秘〔2018〕11号),确定了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服务机制。

(三)主要条款及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标后监督管理的解释、监管体制机制、标后监管主要内容、标后监管问题线索的处理等内容。

其中,第1条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第2条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3条为“标后监督管理”的解释。

第4条为标后监督管理的基本机制、体制。

第5-10条为行业监督主要职责。

第11-12条为监管方式。

第13条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第14-17条为标后监管中违法线索的处理机制及移送有关部门应具备的材料。

第18-19条为举报投诉制度、信息反馈和共享制度建设。

第20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办法》的特点

《办法》的出台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强化标后监管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防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对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标后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标后监督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办法》界定了标后监管的主体和范围。按照“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的基本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标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联席成员单位设专职联络员,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具体事务,依法稳步推进标后监管工作。

《办法》阐明了标后监管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标后监管实行抽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每次不低于4个项目,不定期抽查由标后监管办公室视情况牵头组织进行。综合检查为每半年开展1次,对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含进场交易情况、投标情况、转包情况、合同签署情况人员变更情况以及主体监管部门监管情况等。

《办法》规范了各监管主体的分工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坚决维护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办法规定了招标人、项目法人作为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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