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再次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各县区公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整改要求,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管理管理,我局代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请于5月14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公管局办公室(有无意见均须反馈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3033703 13805579907 电子邮件: szggj001@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9年5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
招标管理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解决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领域有关问题,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治理招投标领域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厘清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活动管理边界,落实各单位管理责任,指导招标采购人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强化监督问责,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二、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及标准
(一)项目单位类型: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项目招标采购资金来源
(1)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 由政府投资回购的PPP方式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人招标)。
(三)招标采购执行的限额标准
1、非财政资金投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投资项目
按照《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四)招标采购方式选择
1、政府投资并达到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2、政府投资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非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可依法不组织招标采购;或采用邀请招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颁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规定的“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使用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有关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三、规范招标采购活动,强化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版)》(以下简称《目录》)标准,凡是达到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假借PPP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通过会议决策或领导指示的形式违法违规改变招标采购方式。
四、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批程序
1.实行审批或者核准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申请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2.其它非审批或者核准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式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五、加强部门“源头”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活动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要制定相应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招投标运行规则、法律责任等,增强招投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1.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负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工作。
2.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在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等手续时,对未依法履行招标手续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交通运输(含公路)、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交通运输(含公路)、水利等行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在办理开工许可、质监、安全监督、资金拨付等手续时,对未依法履行招标手续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办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发现未依法招标的,应暂停资金拨付,并及时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5.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国有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的,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委。
6.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标方式进行监管,对不按照批复方式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平台进行交易。
六、强化责任追究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包括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项目单位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通过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项目业主、招标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监察对象,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