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2427/202005-0002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5-28 15:48
文  号: 宿交易中心〔2020〕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3033703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公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5-28 15:48 编辑:公管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代理机构:
    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落实。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5月27日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隔夜评标行为,依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隔夜评标是指评标过程或资格审查等活动需间隔一个或多个晚上连续进行。

第四条 交易中心项目开评标活动,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专家进入评审系统8各小时后自动关闭。

第五条 如项目评审21:00时前能够结束,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前告知交易中心,并于16点40分前提交隔夜评标申请书到综合管理科,再次开启评审系统,但延长评审最晚不得超过21:00时。

如项目评审21:00时不能结束,专家进入评审系统8个小时后自动关闭评审系统,评审委员会在指定的区域休息,待次日9:00时继续本项目评审活动。

第六条 评标工作暂停期间不计算评审费用,代理机构应做好时间记录,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清单送达监控室。

第七条 隔夜评审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下纪律规定:
(一)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前,应按照规定在封闭评标区和休息区工作和生活,严禁擅自离开封闭区域;

(二)参加隔夜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通讯工具应按照规定统一寄存,如需通知家人,可告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代为转告;

(三)需要定时服用药物的相关人员,其药物统一寄存的,应在社会监督员的陪同见证下到寄存区取服。

第八条 夜间休息期间,已进入评标区域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服务保障,备好相应的生活用品和早餐。

第九条 代理机构对隔夜评标活动全程跟踪服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及纪律的如实进行记录,相关线索及时移交中心,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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