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23623/202108-00004 信息分类: 服务承诺
发布机构: 市环卫处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06 12:0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来源:市环卫处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06 12:0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64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对产生生活垃圾量及种类进行核定。经核定后,书面通知产生生活垃圾者。产生生活垃圾者对核定的对排污量及种类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7日内,可向发出通知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接到复核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征收责任: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产生生活垃圾者的种类及数量,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缴纳的处理费,并予以公告。处理费数额确定后,向使用者下达缴费通知书。

3、事后监管责任:对征收不到位或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等问题进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费用的;

2、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费用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