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来源:市环卫处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06 12:0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64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对产生生活垃圾量及种类进行核定。经核定后,书面通知产生生活垃圾者。产生生活垃圾者对核定的对排污量及种类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7日内,可向发出通知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接到复核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征收责任: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产生生活垃圾者的种类及数量,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缴纳的处理费,并予以公告。处理费数额确定后,向使用者下达缴费通知书。
3、事后监管责任:对征收不到位或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等问题进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费用的;
2、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费用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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