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23623/202108-00002 信息分类: 服务承诺
发布机构: 市环卫处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06 11:3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来源:市环卫处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06 11:3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64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3、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6、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8、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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