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3、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6、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8、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