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环卫处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卫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结合环卫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持全面、透明,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查阅、监督以及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办事服务水平为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工作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四、投诉监督方式(包括投诉受理机构及其电话、地址和邮编);
五、其它公开内容。
以上公开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以及网络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 环卫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科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部门、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