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逸夫师范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现代化工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完全建成现代化新校区,创建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现名为安徽宿州逸夫师范学校,校址在宿州市教育园区(宿州大道与二徐路交汇处往南200米)。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市直单位,副县级建制,直属宿州市教育体育局领导。学校被教育部批准为NIT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和培训中心,是市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点、育婴师及保育员培训基地。学校被评为省级中职特色示范学校,列入省中职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学校。是省学前教育、美术绘画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实训基地、省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大赛赛点,有何光明幼儿园区活动设计、孟明美术绘画两个省级名师工作坊。
学校主要承担为宿州市及周边培养适应幼儿教育的教学和幼儿园管理人才,以及承担宿州市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并发挥专业及各类培训基地优势,开展各种社会培训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设规划为完全建成新校区。新校区按国家高职院校建设标准规划建设,总占地430亩,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建成后办学规模可满足5000名在校生办学条件。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职业教育与教师培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师训与干训“三个”并举的办学指导思想,立足幼教事业,推进社会服务,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办学格局,积极探索面向新世纪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新模式,促进学校向新目标迈进。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学校职业教育层次、类型、结构、全面优化,基础能力建设全面加强,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服务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能力显著提升,建设成集学前教育、综合艺术、社会服务为一体,专业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办学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七条 学校校训“遵德守礼、崇真尚学”,教风“敬业崇德、严谨求是”,学风“勤学苦练、砺志笃行”,领导作风“民主、创新、务实”。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由宿州市教育体育局主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具有独立的办学权。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组织考察、市长聘任。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即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各种奖惩制。各部门或个人必须在校长领导下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办学方向和目标,遵循《教育法》和《教师法》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按照职业学校教育规律和学校管理原则,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三)领导和主持学校工作。坚持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面向全体,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施培养目标。坚持“依靠教师,搞好教学,依靠职工,做好服务,依靠全体,办好学校”观念,最大限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致力于两支队伍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好、工作作风实、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干部队伍;建成品德高尚、学识渊博、求真务实、忠于事业的教师队伍。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才能,充分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力量,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和领导效能。
(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带领全体教职工做好各项工作,建立科学的领导管理体系,促进学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以身作则,勤政务实,崇尚科学,开拓进取,求知创新,甘于奉献,团结协作,勇攀高峰。
(八)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检查评估,接受教职工、学生、学员、家长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十)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各种防范工作,消除隐患、险情,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权力:
(一)行政决策权 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有权决定教职工的工作安排与调动。
(三)财务审批权 校长有权依法筹措、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有权决定一般项目的立项、审核与设备、设施的购置。财务报批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奖惩决定权 校长有权依法对工作成绩优异或犯严重错误者进行奖励或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学校党组织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工作:
(一)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党政工团德育工作网络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三)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争创国家级示范学校。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调研、建议和决策。
(五)支持校长和管理职能科室行使职权。
(六)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团结、教育和激励群众,调动群众工作积极性;组织和领导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校长意见,按干部聘用程序考评,由宿州市教体局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一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批准设党政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教研室、招生就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内务管理、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二) 教务科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 学生科负责全校学生、班主任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 总务科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和校产管理等工作。
(五) 教研室负责学校的教科研工作,负责教师培训、各类大赛等。
(六)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录取、计划上报,以及学生就业安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市教体局组织测评,按程序选拔聘任,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制定和落实学校各项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重大行政事务的研讨和决策。
行政办公会议由中层以上行政干部参加,一般每周召开1次。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工作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建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教代会按照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学校事业规划、重大基建项目、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其他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举荐后备干部,并对学校干部进行评议、监督、表扬、批评、质询等。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四)教育教职工,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权威。
(五)依法行使教职工民主权利,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教代会组织、代表资格和任期
(一)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专任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教代会代表因重大违法违纪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可以罢免;因人事变动造成代表缺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选。
(四)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依法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养,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及专业技能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引导教师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师德风尚和敬业的献身精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依据职业学校德育纲要及有关教育法规,对学生实施德育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德育工作由德育领导小组负责,由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具体实施。实行班主任德育工作责任制,加强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在德育教育中的作用。构建纵向逐级递进,横向全面贯通的德育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德育工作主要实施途径:
强化以德育为先意识,树立人人是德育工作者观念;施行任课教师“一岗双责”制,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寓德育于各种教育活动之中,寓德育于各项管理之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执行学生行为规范,以学生守则和公民准则为本,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规定、《各科教学大纲》和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严格实施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课的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由校长领导,教务科和教研室统一实施。教务科负责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教研室协助常规教学管理,并负责各类培训班的管理;教师课务由两科统筹协调,并落实到各个教研组和每个老师。教师应以学校工作为重,服从安排,敬业勤业精业。
第二十九条 教材、资料的征订、发放由两科分工负责、统一管理。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各类班级的常规管理,健全学生档案和各类资料的存档制度;加强教学设施、仪器、教育媒体和图书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在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宗旨,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创新意识,扬弃旧义,创立新知,运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育质量,实施培养目标。
第三十一条 教师教学必须贯彻“少、精、活”原则,突出师范性、示范性、实用性,提倡启发式,废除注入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探索教学新模式,在优化教学过程中发展智力,培养能力,提高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求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做学生楷模,树教师形象;政治上积极上进,业务上精益求精,制度上严以律己,发挥老中青教师的优势和互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课程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三严”,严格执行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严禁随意停课或擅自调课,严禁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倡导教师在职进修和教育科研,要求教师每学期进行教学专题总结或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对教学工作成绩显著、教育科研成果出色、以及在学校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依据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学科和专业设置教研组。教研组是教师教学、教研和科研的基层组织,具有学术研究、教学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职能。教研组长在教务科、教研室的领导下制定理论学习制度,开展教学调查、教学研讨和教学成果交流活动。
第三十六条 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指挥者,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工作,并协调本班各科教学、各种活动,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学生科负责班主任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考试、考核、技能大赛制度,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考核和各项技能大赛工作,积极探求考试制度改革。实行学分制和“特长生”认证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实训和实习工作,建立校外德育教育基地和教学实习基地,建立与有关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科研联系制度。实施新生军训制度。
第四章 总务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总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和校产管理,事务性工作管理,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改善。
第四十条 学校总务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原则,坚持财尽其效、物尽其用原则;艰苦创业,勤俭办学,保障供给,承诺服务,积极推行后勤社会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总务后勤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后勤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总务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先行和保证作用。
总务后勤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吃苦耐劳,顾全大局,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四十二条 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实行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增强经营理念,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工作除接受教代会民主监督外,还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以政府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以切实措施,杜绝“三乱”。
学校依法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和损坏公物赔偿制度,校产由总务部门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科学制定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科学编制预算方案,按照上级文件规范执行招标采购程序,加强学校财物管理,营造高雅、文明的校园人文环境。
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坚持项目报批制度,公开招标,规范操作,严格质量监督和决算审计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大宗物品采购按上级文件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物品管理实行出、入库台账制。
第五章 教职工和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法定权利,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和地位,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应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身教人,以行导人,加强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利益和荣誉。
第五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服从安排,勤奋工作。
应聘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运用正确教学原则和科学教学方法“传道、授业、解惑”,上好每一堂课,教好每一个学生。
第五十二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创造性劳动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执行国家标准,绩效工资分配按有关文件和学校通过方案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客观、准确、公正的考核,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科研、育人等方面成绩优秀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和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规,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教育、批评。性质严重的,予以解聘。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及工会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全体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同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学生必须勤奋学习,苦练技能,学做合一,提高能力,为全面成才打好基础。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应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的教育、管理、服务作用。学生会由班级干部通过自我推荐和民主选举办法产生。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生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和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岗位,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警告、记过和劝退。
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切待遇;
(二)评议学校和教师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和班级管理工作;
(四)使用学校图书资料和有关教学设备;
第六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自觉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四)举止文雅,谈吐文明,创建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维护环境整洁;
(六)增强集体意识,形成和谐人际关系,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宿州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工作制度。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符合的,应予以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室。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