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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车辆管理制度

来源:市第二医院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9-18 17:30 编辑:第二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包括医院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因医院车辆有限且医院外出办理公务较多,只能保证医院重大活动、应急、现金会计银行办理财务事宜用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以车辆为理由耽误公务。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每台车辆档案建立、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保险、车辆费用、驾驶员等,要求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医院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院办公室是医院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院办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维修保养管理。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和维修站保养修理,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每公里费用。每次补充油卡资金和维修保养时,一定要在每台车的档案内登记清楚。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金额,需要补充时提前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院办公室统一印刷《医院公务用车审批单》,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医院公务用车审批单》,不得遗失。办公室每月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院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单位;周末,医院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院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车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直接解聘。医院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

第三章  调度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医院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医院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市内各部门外出办公非急办事务尽可能同一时间办理,市内公务用车应提前申请,对用车时间相近、方向相同、地点相近的接送任务,尽可能统一安排,同车同行,发挥公车最大效益。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为减少长途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院长审批同意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车辆出现故障时,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流程维修。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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