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立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制度
一、医疗事故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2、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处理争议。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权按规定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1、技术鉴定实行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两级鉴定制
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组织;
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2、鉴定受理及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2)鉴定一旦受理,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医学会缴纳鉴定费。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交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支付。
(3)医学会自受理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4)当事人自受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5)医学会在鉴定7日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及医学会随机抽取鉴定组专家。
(6)医学会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答辩之日起45日内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7)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受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死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