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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宿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来源:市疾控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5-31 09:06 编辑:疾控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三五”宿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529


 


“十三五”宿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744)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省重点控制的三大传染病之一。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从2002年开始,全市相继开展了日援项目、全球基金项目、FIDELIS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结核病控制项目,先后实施了宿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和宿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等。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3965例,如期实现了《宿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提出的控制目标。

当前,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仍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部分结核病专科门诊尚未移交到定点医疗机构,已移交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治条件较差,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专业人员缺乏,防治力量薄弱。随着耐多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流动人口结核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加之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同时我市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比例大,结核病防治形势尤为严峻。十三五时期是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因此我市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防治目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分工明确、密切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使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病人,切实降低结核病患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群众因患结核病致贫、返贫现象。到2020年,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二)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三)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四)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五)普通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八)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九)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

(十)80%的县区应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结核病实验室各项操作应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分工明确、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的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提高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比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要实行住院治疗,待痰菌阴转、病情稳定后,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接受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要求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级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及诊疗新技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系统,享受健康脱贫政策。深入实施健康脱贫工程,落实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作用,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体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实施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规范的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和休复学管理,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积极进行预防性服药,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和学校结核病疫情风险评估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市、县两级要做好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接收、储存、发放、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供应,确保药品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积极探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民生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普和公益广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以及密切接触者筛查、预防性服药等组织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结合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规范结核病专科门诊健康教育。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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