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卫生监督局 > 单位设置 > 内设部门

环境卫生监督科

来源:市卫生监督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9-18 10:20 编辑:卫生监督局

环境卫生监督科工作职责

1、承担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负责对市本级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和卫生监测工作;

2、对申请核发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3、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督促供水单位开展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

4、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经营单位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5、指导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

6、承担全市重大任务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任务。

7、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责。对市本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共场所环境的快速检测工作。

8、对申请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9、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督促公共场所单位开展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

10、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经营单位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11、指导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

12、承担全市重大任务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障任务。

 联系电话:303230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