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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8-08 16:11

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宿汽发 [2015] 2号

 

 


关于印发《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干部轮岗交流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6日

 

 

 

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为推动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提高干部能力,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市委科级干部大交流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基层单位科长至公司副总级管理干部。

三、对干部轮岗交流的要求:

1、在同一岗位工作六年以上的,应轮岗交流;

2、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培养锻炼的年轻干部(在轮岗交流范围内),可轮岗交流;

3、在同一岗位工作不足六年(在轮岗交流范围内),本人自愿申请,经研究批准,可轮岗交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或暂缓轮岗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工作或在孕产期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

4、男,年龄57周岁以上,女,年龄52周岁以上的。

5、其他不适合轮岗的。

 

五、干部轮岗交流的程序:

1、基层单位中层正职干部在本单位内部轮岗交流,由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报公司批准。

2、基层单位正副职和公司机关所有人员的轮岗交流,由集团公司统一研究决定。

六、干部轮岗交流纪律: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公司要求做好干部轮岗交流工作。

2、不得借轮岗交流之名,进行打击报复。

3、不得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4、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安排,凡不服从安排的按下岗处理。

5、违反上述纪律,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主题词

抄送:

 


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6日印发

                                                               

共印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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