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市局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有特殊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市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市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五)编制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局法规教育科对市局拟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 市局监察室负责对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三)重要工作部署。 (四)需要以市局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属于前款第(二)项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及形式要求等。 第十三条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依法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或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局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