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8-09 11:19

宿州市公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机制

1、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单位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2、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其他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上级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查及发布程序

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必须经过保密部门审查之后,才能对外发布;信息发布由单位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完善与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并根据上级要求随时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在本单位保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2、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交通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3、对单位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单位领导审签,交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

4、单位保密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5、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6、市公路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保密机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理、答复程序

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位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和答复(具体程序依申请公开指南)。

六、虚假和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澄清机制

1、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部门确认。

3、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1、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在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2、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奖惩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成绩与单位及有关人员年度考核挂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以及在考核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1、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议。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3、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二)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

4、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单位网站、相关查询平台、报纸媒体上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5、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且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1、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2、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3、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4、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发给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5、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6、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7、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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