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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路运输管理运管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8-09 14:15

宿州市公路运输管理运管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确保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市运管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运管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三、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申请人按照厅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则的有关程序、途径和要求,申请获取市运管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由运管处办公室统一受理。

五、运管处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认真核对申请表要素,要素齐备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受理告知书交付申请人;要素不齐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

六、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保密审查、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

七、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办理:

(一)同意公开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产生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八、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方式主要有:复印、传真、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等。

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无偿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特殊情况除外。

九、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运管处办公室印章。

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为产生该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其他运管处理。

十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应报请运管处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二、本制度由运管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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