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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8-09 14:10

宿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单位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其他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上级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三、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必须经过保密部门审查之后,才能对外发布;信息发布由单位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并根据上级要求随时更新。

五、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交通运输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领导班子成员;

(三)由本单位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方式、时限、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审计结果公告;

(五)道路运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六)道路运输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市运管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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