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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12-05 08:32 编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3   保护视力色:       

各科室:  

     现将《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宿州市政府网”和“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本机关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评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评议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评议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评议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条例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领导班子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为保证本机关政务公开的深入实施,取信于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政务公开情况;
(二)受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
(四)提出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处理意见的建议。
二、监督内容
(一)单位或个人到本局办事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二)未按局政务公开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事宜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而错办的;
(四)对违反人社纪律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三、监督方式
(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电话(3044446)、设立举报箱,聘请就业管理中心兼职监察员和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内部自律制约。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各项办事程序,严肃人社纪律,认真执行廉政准则规定,加强机关行风建设。
四、违反政务公开和违纪处理
(一)根据违反政务公开情况分别作出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公开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调岗和辞退等处理。
(二)对违反政务公开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
(三)对违反政务公开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信息目录从编制规范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结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在分类上有较大的变动。目录更新,原则上自新增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条 编制目录既要注意局机关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除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应编入政府信息目录外,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应尽量编入目录,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阅,但对编入目录的相关文件要对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
第三条 信息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第四条 信息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第五条 信息目录编制与更新要进行严格地备案管理,由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一条 我中心新闻由新闻发言人发布,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对我中心机构职能的调整、行政许可的增减、新出台的便民事项、涉及工程建设等重大决策、国家社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等,实行新闻发布。
第三条 对涉及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就业范围的突发性事件、实行新闻发布。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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